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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则可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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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材料的时候实际成本是(材料原价和进项税)工程完成后有一个销项税票,(这个钱不缴)我们要缴的是 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后剩余的部分)所以我们实际缴的税(花在税上的钱)是1+3=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通俗一点说我们卖产品的时候要收对方(相对我们的销项税),买产品要缴(相对我们的进项税),外加我们还要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所以说我们要缴(支出的)的是缴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我们收的对方销项税- 销项税=0,相互抵消,所以总成本中不含进项税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销项税)-(经营成本+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增值税附加-折旧费-摊销费-维持运营费(计入总成本)+补贴收入=营业收入(不含销项税额)-经营成本(不含进项税额)-折旧费-摊销费-维持运营投资(计入总成本的)-增值税附加+补贴收入所以总成本=经营成本(不含进项税额)+折旧费+摊销费+维持运营投资(计入总成本的)+增值税附加最近考造价师,对此也有疑惑,一直在思考,这是自己的理解,如果您有更好的理解,望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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