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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设计研究bai院(CAG)是du2000年4月由原建设部四家直属的zhi建设部设计院、中国建筑dao技术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和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组建的大型骨干科技型中央企业,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中央直属设计公司,改革开放后是第一批进入国际建筑市场并较早获得对外经营权 的设计企业之一。2000年11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院集团现有员工4000余人,其中工程院院士2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6人,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90余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240余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10余人,一级注册城市规划师40余人,一级注册造价师30余人,一级注册咨询师50余人,一级注册监理师50余人,一级注册设备工程师180余人,一级注册电气工程师80余人,其他注册人员10余人;高级设计、研究人员1100余人,中级技术人员900余人。主营业务范围涵盖前期咨询、规划、设计、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环评和节能评价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包括建筑工程设计与咨询、城市与小城镇规划、市政工程综合设计、城市燃气与工业煤气、污水与垃圾处理、道路桥梁设计、建筑智能化及系统工程设计、建筑标准设计、景观艺术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居住工程、建筑标准、科技信息技术、建筑历史、建筑经济等业务及其相应科研工作。基本形成了建筑设计、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市政、建筑标准、建设信息、工程咨询、室内装饰、园林绿化、住宅研发等一体化的集团化产业构架。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创建于1953年,原为建设部直属最大的综合性科学研究机构,2000年10月转制为科技型中央企业,现归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以建筑工程为主要研究对象,面向全国的建设事业,以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致力于解决我国工程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负责编制与管理我国主要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行业所需的共性、基础性、公益性技术研究;承担国家建筑工程、空调设备、电梯和化学建材的质量监督检验和测试任务;科研工作涵盖了建筑结构、工程抗震、地基基础、建筑物理、住宅体系及产品、智能化建筑、建筑CAD、建筑环境与节能、建筑机械与施工、新型化学建材、建筑防火、建筑装修等专业中的70个研究领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拥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和优秀的人才队伍。建院以来共完成科研成果2392项,主编标准、规范508本,其中荣获国家奖92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411项,获得专利176项;有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各1 人,全国工程设计大师2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76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9人,建设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12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我院是全国首批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之一,具有三个博士学位和四个硕士学位授予专业,博士生导师21人,硕士生导师68人,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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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广西、江西相继发文。7月30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清退建筑市场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1、住建厅已对相关“加锁”人员信息进行了梳理,各相关项目务必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人员更换。2、9月1日后我厅将对全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信息作整体注销,未按期完成变更的项目一律视为无项目负责人擅自施工。3、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人员注册、项目招标和项目人员变更等环节认真把关,制止以临时建造师身份进行执业的行为。广西要求:在2020年11月30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江西要求: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直至项目结束。住建部宣布: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证书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此前,20省市宣布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湖北、浙江、江苏、吉林、四川、北京、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北、广东、安徽、重庆、陕西、天津、河南、上海17省市发文:取消临时执业证书,持有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辽宁: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再允许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持有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允许将此项目完成。项目完成后,不得再新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云南、山西: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取消后对建筑市场的影响临时执业证书作为建造师证书的过渡,随着建造师证书的规范化、标准化普及,取消临时证书是必然的。根据“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查询系统”的数据显示,2017年临时一级、二级建造师的总数达到20万人左右。临时证书取消,对整个行业会有哪些影响?从市场需求看:1、对于此前任命临时执业证书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企业来说,少了可用的临时证书,会出现缺证现象。2、2018年以来主管部门对“挂证”的整治越来越严,对于建企的建造师人数配置监管也越来越严。基于以上两种情况,企业为了多接工程必须做出选择:① 鼓励自己的员工考取证书,给予相应奖励;② 从外部引入有相应证书的人才。在此背景下,一段时间内建造师证书的需求会有增无减。(多家企业出台证书补贴政策)监理/造价执业政策都已调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还有多远?2018年7月,造价工程师执业政策大改!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3月,明确了一级/二级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2020年2月,新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正式发布,工程、水利、公路水运监理证书合而为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至今已有13年,什么时候迎来新的修订?2006年12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正式发布,并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2019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在年度《工作要点》中提到,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制度,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责任”。2017版《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一、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拟增至“5年”。三、《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市场对注册建造师的需求或进一步增加。《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七、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通知全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退我省建筑市场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甘建建〔2020〕26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市办〔2019〕50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甘建建〔2019〕409号)的有关要求,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共同督促下,我省大部分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已按期完成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清退工作,但仍有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期完成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更换。我厅已对相关“加锁”人员信息进行了梳理,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属地化管理原则,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各相关项目务必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人员更换,9月1日后我厅将对全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信息作整体注销,未按期完成变更的项目一律视为无项目负责人擅自施工,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9月5日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清退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厅。二、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单位,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人员注册、项目招标和项目人员变更等环节认真把关,制止以临时建造师身份进行执业的行为。三、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时联系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领取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加锁”人员信息,以便开展清退工作。联系人:裴虎林 联系电话:0931-8929751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30日抄送:省建设工程招标办、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来源:各省市住建部门转载自:建筑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原版权所有者不同意转载的,请及时后台留言联系,以便于本平台立即删除该作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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