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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stone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造价师允许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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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歪悠爱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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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 无工作业绩的;    (二)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造价师允许注销的情形

205 评论(11)

遍地孔方兄

这是国家规定,没有原因,需要注销的话请按照国家规定来办理手续。拓展资料: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43 评论(14)

美眉要加油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无效:(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被其他单位录用的;(二)注册有效期届满且未继续注册的;(三)死亡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导致注册无效的情形。《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36 评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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