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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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要求略有不同,大体上是一致的,供参考具体方式为: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初始注册人员”,先申请密码,然后进行登陆。2、按要求提供扫描件及相关情况填写清楚后将网上数据上传3、再点击“四川省”进行数据上报(重要:数据必须上报,网络将显示“你的数据已经上报,不能再做修改”字样方算完成上报步骤,否则不能进行审批程序)。4、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加盖注册单位公章。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及要求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2、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上报总站审核后退回);3、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近两年编制的2个工程的造价成果文件复印件1份;5、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单位的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同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人才服务中心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单位聘用合同及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6、凡考试报名时所在单位或者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注册单位与现注册单位不符的申请人,需提交原所在单位同意其到其他单位注册的证明,并加盖公章;7、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申报材料及造价成果文件分别装订成册。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造价咨询企业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社会养老保险金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单位同意到其他单位注册的证明;(2)所有材料均用A4规格纸张。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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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具体需要的社保年限还是要看具体省份的要求,一般社保审核只需要提供最近半年或一年内的社保缴纳证明就可以了。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这三个,其中初始注册和变更注册是需要提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的,即需要社保证明,延续注册是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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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对方,对方必须缴纳社保。不然对你和他会有很大的风险。现在你明着说挂靠~是会被查的,所以暗着挂靠,又不怕查的,只能是你的社保也在那个单位,这就是所谓的人证合一。也就是说,单位是会给你上保险的。相关的文件 后附~你可以看一下。关于19年住建部发的文件,后附上你可以看一下。从19年开始建造师行业的挂靠费用开始增长,就是因为对社保有硬性要求了,挂靠人员撤出,市场需求变大,所以最好还是能人证合一吧。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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