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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合同 二是 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建设单位)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不良行为内容 1、无开发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 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 4、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 5、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 6、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7、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8、索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9、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0、未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11、未按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项目性质; 1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13、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以及物业管理房屋等公建配套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 14、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5、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16、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或被认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关规定引发居民集体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7、在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危险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伤亡事故或经认定由于管理不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8、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9、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0、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凡实施行政处罚1次的,建设局即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列入“黑名单”,取消该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具体期限另行确定)。 开发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开发企业自行整改到位,未被行政处罚,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2次以上(含2次)的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一定期限内开发资格。 二、 其它建设单位 (一) 不良行为内容 1、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或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2、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3、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4、索贿、受贿及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5、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6、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8、应公开招标工程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不公开招标; 9、不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 10、不依法依规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11、与施工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12、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14、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5、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规指定发包; 1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7、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8、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降低工程质量的; 19、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0、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21、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22、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2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4、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5、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6、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27、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有上述不良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必要时媒体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执业人员) 一、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 1.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质; 1.2、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3、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1.4、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1.5、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单位间相互串通、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和人员有受贿、行贿行为; 1.6、因严重违反国家和江苏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和标准,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 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审图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1.8、工程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1.9、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10、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 2.1、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2.2、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3、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2.4、恶性竞争; 2.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 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 3.3、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5、市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接业务不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该单位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作为其年检初审重要依据之一。 2、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记分累计达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本年度限制其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连续两年记分均达100分者,取消其一年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3、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执业人员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00分。 1.1、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资格; 1.2、 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1.3、无证或超越资格执业; 1.4、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1.5、因严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或因勘察、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经审图机构审核认为图纸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确认为审图不予通过的; 1.6、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1.7、工程勘察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1.8、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9、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收取费用; 1.10、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 1.11、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1.12、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50分。 2.1、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0分。 3.1、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以上修改的; 3.2、未按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 3.3、不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中间及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3.4、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年度记分累计100分(含100分)以上者,将及时上报上级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限期整改,限制直至取消该人员本年度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工作,并作为年度资格年检重要依据。 2、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建筑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 一、 建筑业施工企业 (一)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100分。 1.1、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1.2、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或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或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1.3、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或与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中标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或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1.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的,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合同履行纠纷的,或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1.5、应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开工的;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的,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规定范围施工的; 1.6、 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1.7、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1.8、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9、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10、阻碍对投诉调查处理的; 1.11、市外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本本承接业务的; 1.12、故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造成影响的; 1.13、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50分。 2.1、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在不影响中标结果情况下,自行纠正的; 2.2、 投标入围后,不参加投标一年内有三次的; 2.3、 非招标工程在未进市场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2.4、 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二次或投诉不实有二次的; 2.5、无故不参加评标询标的; 2.6、经行业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 2.7、 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2.8、 竣工验收一次不合格的; 2.9、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 2.10、没有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引起投诉并经查实的; 2.11、 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 2.12 、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不办理分包备案手续的; 2.12、 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2.13、 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2.14、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记20分。 3.1、工程在市区施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占用挖掘手续的; 3.2、不按规定程序投诉一次或投诉不实有一次的; 3.3、按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或施工人员未按规定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擅自上岗作业的; 3.4、未按规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或者派驻人员的专业、数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擅自变更的; 3.5、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 3.6、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3.7、名称、地址、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未办理手续的; 3.8、未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造成损毁的; 3.9、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设施费用的; 3.10、不按规定对工程各类原材料等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 3.11、不按规定留置砂浆、砼试块和进行养护的; 3.12、不能在施工现场提供质安相关资料的; 3.13、工程有关文件签字手续不齐全的,或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 3.14、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3.15、不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材料的,造成损坏或损失的; 3.16、无故不履行合同条款,拖延工期的; 3.17、未按要求办理安全评价和竣工验收的; 3.18、违反有关文明施工要求或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 3.19、未按期报送报表或内容不真实; 3.20、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 3.21、其他违反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规定 1、年度累计记分满100分(含100分),投标时扣0.1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 2、年度累计记分满150分(含150分),投标时扣0.2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3个月。 3、年度累计记分满200分(含200分),投标时扣0.3分,记分时间自公示记分满100分之日起6个月。 发生安全事故的,投标记分按原有规定执行。 累计记分100分(含100分)以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最低级,取消参与行业各种评先资格。 累计记分满150-200分(含150分和200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资质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建议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证书等处理(处罚)。 二、 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一) 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0分。 1.1、发生一起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2、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涂改、出卖或转让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1.5、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施工规范或技术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方面存有严重隐患,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1.6、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1.7、未按照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1.8、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施工的; 1.9、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0分。 2.1、经有关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或通报批评或责令停工的; 2.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检查累计三次不到岗的; 2.3、应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就进行工程施工的; 2.4、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2.5、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6、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造成后果的; 2.7、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擅自使用的; 2.8、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及时进行返工、返修的; 2.9、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火灾、设备事故; 2.10、涂改、伪造工程技术资料或档案的; 2.11、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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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初级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二)报考中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水平证书,近两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绩;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 (三)申报高级水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近两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2)资格证书的颁发。 2010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及培训 第一部分 关于考试/报名 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2010年考试时间等待通知。 二、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7月份。 三、考试科目:《建设工程造价必备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两个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四个专业。报名时土建和安装不能兼报,市政和装饰不能兼报。 四、报考条件: 中级: 具有工程造价及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 高级: 1.取得中级造价员资格4年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近两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五、考试管理:必须同时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能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报名手续: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表上必须有单位推荐盖章)两份; 2.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或预算员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中级: 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和近两年两项业绩证明。 高级: 其中之一 ①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造价编审成果; ②国家、省工程计价定额编制成果; ③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确定、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 造价工程师考试虽然是全国统考,但是在报名的时候各个地方的具体要求又不一样,比如湖南省要求报考造价师必须有造价员证书,其他地区就鲜有此项规定。所以你一定要看好当地的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以免出错。下面给你看看造价工程师考试具体介绍: 造价工程师考试详细介绍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四个科目。具体是: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下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注册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编辑本段]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编辑本段]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编辑本段]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编辑本段]自律管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编辑本段]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一、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 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 第一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 (一)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二)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三)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二、建设项目管理 (一)了解项目管理的概念; (二)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与程序; (三)熟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与划分; (四)了解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内容、控制理论与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二)了解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 (三) 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方法; (四)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 (五)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的基本原则; (六)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四、工程造价的构成 (一)熟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和构成; (二)熟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概念和构成; (三)掌握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概念和构成; (四)熟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概念、构成; (五)了解预备费的概念和构成; (六)了解建设期利息的概念。 五、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依据 (一)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特点; (二)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类、作用与特点; (三)了解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四)熟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及其单价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五)掌握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单价的编制方法; (六)熟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构成; (七)了解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方法及应用。 六、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一)了解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二)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和作用; (三)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 (四)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 (五)掌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 (六)了解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的基本方法。 七、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二)熟悉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三)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 (四)掌握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五)熟悉评标定标方法和合同价款的确定; (六)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八、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 (一)熟悉工程变更的处理,掌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了解合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 (三)了解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与依据; (四)掌握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九、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了解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 (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三)了解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 附录: 1.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 工程造价相关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规章 考试用书 土建造价员岗位人员实务知识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土建造价员岗位人员实务知识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土建专业岗位人员基础知识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安装造价员岗位实务知识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考试方式及考试题型: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培训和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工程造价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条件: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申请第二专业考试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课程设置: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土建与装饰装修、建筑安装(分管道专业、电气专业、通风空调专业)、市政、装饰与装修六个专业. 3、国际建筑协会要求的辅修课程:《建筑材料》、《建筑识图》、《建筑房屋构造》 考试方式: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各专业统一试题,从中国造价协会统一编制的试题库中抽题组卷(按规定可调整20%,调整部分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试题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20题×1分/题=20分 单项选择题:40题×1分/题=40分 多面选择题:20题×2分/题=40分 考试形式为闭卷,全部答题卡填涂。考试时间共2小时。 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按不同专业分类编制试题,各由两个部分组成。其中: (1)专业基础知识部分: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共30分,闭卷,答题卡填涂,考试时间为半小时。 (2)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部分:根据图纸,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算量、价。共70分,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编辑本段]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 (一)报考初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二)报考中级水平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水平证书,近两年至少有两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绩;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 (三)申报高级水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近两年在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 第九条 报考人需携下列资料到管辖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报名: (一)报考初级水平: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二)报考中级水平: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造价员资格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和近两年两项业绩证明;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三)申报高级水平: 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两份;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6、本人近两年从事工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两项业绩材料。业绩材料必须为以下内容之一: (1)总造价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造价编审成果; (2)国家专业部、省工程计价定额编制成果; (3)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确定、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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