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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是纯粹的民间性组织而非政府机构,主要功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将逐步实现“维利、沟通、服务、协调、自律、管理”等功能。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移交的职能和承办委托的任务,成为真正的行业协会。“协会”在主管部门的关怀和指导、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和会员的努力下,将会以一个完全崭新的、独立的、民事性的行业协会出现在深圳特区,为特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应尽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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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建工类考试的火热,辅导机构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杂,建议从教学师资和教学服务两个方面考虑,也不要只局限在本地找,只要师资力量好,外地的也可以考虑,现在很多机构都有网课,上课没有地域限制。可以留下你的邮箱,发你一些课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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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一定要有据可依,刚审玩一个项目,累死了, 答个题,调剂下。不废话首先,无法判断是否合法,有以下情况,需要明确:1)国家以及部委级法律中对于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并没有详细规定,“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抑或“7部委令”均没有详细规定,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是合法,招标如何开展,完全看省或者单列市、直辖区具体实施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这个需要国务院批的。2)就深圳而言,“86号文”以及“特区施工招投标条例”是明显规定了,招标资格设定只能为2个方面,一个是企业资质,一个是项目经理(现为建造师)资格,严禁其它设置,包括你说的职称,项目经验等,所以从深圳的角度来看,这是完全不合法的,不可能通过,除非,你有本事,让区长批;3)楼上那兄弟说得好,执业资格和职称是2码事,一个是技术类,一个是工作经验结合技术类,考核方式不一样,执业资格就是划出一个范围,这个范围内,该执业资格证本人是可以上岗的,所以你说项目有1亿多,那么一级注册建造师,本来就是执业这个高造价,大型工程的,你要求他有高级职称没有依据。4)对于深圳而言,法律法规规定,除了企业执业资格,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外,原则不允许其他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对于规模大,复杂的项目,一般采用评标,而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职称、工作经验等是作为技术标评审的项目;从这个层面,以工程大型、复杂为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同时具备高级职称是没有依据的。 总之,你需要看你所在的省,对于招投标具体实施过程中投标人资格设定条件这块的相关规定,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不懂,打电话去建设局备案窗口,抑或市场监督管理科咨询,当然你够强大,此处省略20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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