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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爱mm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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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大人过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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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混凝土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环保、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六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在立项批复前,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市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同意。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建设部预拌混凝土资质等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使用范围第八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其布点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第九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混凝土用量超过30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在本市东至共和路,南至玉树路,西至黄河路,北至滨河路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和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用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答复的可视为许可。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第四章 质量与造价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混凝土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做好取样、抽样检验、留制试块和评定等级工作,使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售出混凝土的质量负责,但在预拌混凝土按时运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掺入外加剂或添加剂等后,其质量应当由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负责;两者的质量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向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第十六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编制审查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建设过程中审查施工预算,竣工后审查决算时,均应将预拌混凝土价格列入建设工程成本。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当执行本市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合理浮动。第五章 使用与运输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保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及泵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专用车辆通行证。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禁止沿路滴漏。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区域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现场搅拌,并按现场实际浇筑的混凝土量对其处以每立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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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蒙蒙a2015

房地产行业的话这段时间好像不是那么景气了,您之前不是做过造价吗?现在建筑工作招聘造价的人员很多啊,您可以先通过网上投递些简历看看,您想在青海工作就可以关注一下西海人才网,上面的公司覆盖面比较广,可以多了解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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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ci

前者侧重于建设设计,后者侧重于建筑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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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滴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主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街道绿地。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提倡和鼓励单位、公民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七条 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园林绿化义务。第八条 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第十一条 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零星改造项目,可以降低10个百分点。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当年地价向市、县土地规划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绿地建设补偿费上缴同级财政,用于新增绿地的建设。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设园林绿化专用供水设施。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第十二条规定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又未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未按期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对建设单位征收绿化工程总造价5-10%的绿化延误费。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县属城市大型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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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晓小同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bai院(CAG)是du2000年4月由原建设部四家直属的zhi建设部设计院、中国建筑dao技术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和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组建的大型骨干科技型中央企业,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中央直属设计公司,改革开放后是第一批进入国际建筑市场并较早获得对外经营权 的设计企业之一。2000年11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院集团现有员工4000余人,其中工程院院士2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6人,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90余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240余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10余人,一级注册城市规划师40余人,一级注册造价师30余人,一级注册咨询师50余人,一级注册监理师50余人,一级注册设备工程师180余人,一级注册电气工程师80余人,其他注册人员10余人;高级设计、研究人员1100余人,中级技术人员900余人。主营业务范围涵盖前期咨询、规划、设计、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环评和节能评价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包括建筑工程设计与咨询、城市与小城镇规划、市政工程综合设计、城市燃气与工业煤气、污水与垃圾处理、道路桥梁设计、建筑智能化及系统工程设计、建筑标准设计、景观艺术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居住工程、建筑标准、科技信息技术、建筑历史、建筑经济等业务及其相应科研工作。基本形成了建筑设计、城市建设规划、城市市政、建筑标准、建设信息、工程咨询、室内装饰、园林绿化、住宅研发等一体化的集团化产业构架。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创建于1953年,原为建设部直属最大的综合性科学研究机构,2000年10月转制为科技型中央企业,现归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以建筑工程为主要研究对象,面向全国的建设事业,以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为主,致力于解决我国工程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负责编制与管理我国主要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行业所需的共性、基础性、公益性技术研究;承担国家建筑工程、空调设备、电梯和化学建材的质量监督检验和测试任务;科研工作涵盖了建筑结构、工程抗震、地基基础、建筑物理、住宅体系及产品、智能化建筑、建筑CAD、建筑环境与节能、建筑机械与施工、新型化学建材、建筑防火、建筑装修等专业中的70个研究领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拥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和优秀的人才队伍。建院以来共完成科研成果2392项,主编标准、规范508本,其中荣获国家奖92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411项,获得专利176项;有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各1 人,全国工程设计大师2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76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9人,建设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12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我院是全国首批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之一,具有三个博士学位和四个硕士学位授予专业,博士生导师21人,硕士生导师68人,设有博士后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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