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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龟宝宝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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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和造价工程师区别:(1)级别不同:造价员属于初级资格证书,造价师属于中级资格证书。(2)组考部门不同:造价员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组织考试,造价师由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3)考试科目不同:造价员考《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实务》两科,造价师考《法规及相关知识》《计价与控制》《技术与计量》《案例分析》四科。(4)报考条件不同:造价员报考条件是工程造价专业中专毕业,其他专业中专毕业一年;造价师报考条件是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科以上学历,专科6年,本科5年。(5)执业权限不同:造价员只能编制和初审,造价师可以编制和复(终)审。

造价员证书考二级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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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mother

造价员是一个岗位,二级造价师是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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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凡09

造价师没有二级之分, 只有造价员和注册造价师之分,建造师才分二级和一级的考造价师不需要考造价员,但是,对工作年限有要求,不同的学历对应不同的工作年限

110 评论(10)

挑剔的嘴

造价员和二级造价工程师的关系,一、造价员证书的效用(1)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2)拥有造价员证书在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二、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包含《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三、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一)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二) 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三) 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考生,在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是均可免考基础科目:(一) 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二) 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三) 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造价员要适应职业资格管理模式的转变,积极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造价员作为专业人员,可自愿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及时更新知识,不断巩固和提高专业水平,适应新形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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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冰theresa

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附件1,下同) 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向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所属企业的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直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 (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名单返回申报企业,由企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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