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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规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1、2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办窗口领填《拖拉机驾驶证申领表》、《拖拉机驾驶员身体条件检查表》; 2、申请人在农机窗口受理后,按规定到农机技术培训学校接受理论培训;3、申请人经农机技术学校理论培训结束后,按预约到农机监理科(负责人:李涛)进行科目一考试;4、申请人经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按规定参加农机技术培训学校驾驶技术培训;5、申请人经驾驶技术培训后,按预约时间持《准考证》到农机监理科(负责人:李涛)参加科目二、三、四考试;6、申请人经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由彭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办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全部材料;7、申请人凭《农业机械操作证申领受理通知书》按承诺时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机窗口领取农业机械操作证。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薄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2、一吋免冠彩色近期标准照片6张;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表》原件1份;4、《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表》原件1份(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并盖章);5、《准考证》原件1份(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窗口制作);6、《考试成绩表》原件1份(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窗口制作);7、《拖拉机驾驶技术培训记录》原件1份(由农机技术培训学校制作)。 收费标准: 11元(考试费5元,证件费5元,登记费1元)。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办窗口 办公地址: 彭州市天彭镇团结街(政务服务大厅) 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83875807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6项);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条;3、《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备注说明: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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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官网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目前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比如:教师证(教育部)律师证(司法部)等一共是58种证书。技能人员职业证书比如:焊工 电工 美容师等一共是93种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里原有的证书(比如摄影师、化妆师)、已经考取的继续有效。2018年以后任何部门不得再次组织未在清单里的证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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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考,带上身份证、身体条件证明去申请考试。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领驾驶证,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证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扩展资料《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网络或电话等预约考试的方式。第十六条 驾驶考试科目分为:(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内容与合格标准由农业部制定。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第十八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第十九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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