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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yme2015
首页 > 职业资格证 > 造价师执业资格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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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晗晓美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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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二)学历证明。(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一)死亡。(二)服刑。(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第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一条 境外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造价师执业资格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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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lanlan75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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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终结者0416

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  造价师  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内容:  2013年造价师教材改版,对考试科目进行调理:  一:对教材的名称作出了更改,并调整了相关的内容,将原教材《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更名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将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更名为《建设工程计价》,将原教材《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更名为《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将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中涉及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全部纳入新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二:根据职业资格考试加强技能考核的要求,增加了对实际能力考核的知识点,删除了部分基本概念的内容。  三:增补了最新出台的涉及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补充了新的工程计价业务的内容,  四:对《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教材的专业进行了调整,选考部分由原来的三个专业合并为两个专业:A管道和设备工程,B:电气和自动化控制工程,调整后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2013版)仍分为四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各一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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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要吃好的

二级造价师执业范围:第一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并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第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共同建立健全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和国际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料测量师)的互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第五条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其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上签章。第七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扩展资料:造价工程师通过各省自主命题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师是由原全国造价员取消后,新增的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及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造价员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级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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