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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干部管理体制 建设银行干部,实行由建设银行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以建设银行为主的管理体制。 建设银行各级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提拔、任免、考察、业务培训、晋级、调动、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管理等,主要由建设银行党组负责,地方党委协助;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轮训、思想政治工作、端正党风、纪律检查以及党团员管理等,主要由地方党委负责,建设银行党组协助。第二条 干部管理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不能决定干部的提拔、任免、考察、晋级、调动、奖惩等事宜。 (二)贯彻“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建设银行的干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上只下管一级。各级行对所管理的干部要进行经常的、深入的考察和了解,正确地选拔和配备干部。对属于上级行管理的干部的提拔、任免、考察、晋级、调动、奖惩等,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认真负责地协助管理。 (三)领导干部必须在用人方面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维护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做到公道正派,光明正大。各级领导干部都可按正常程序推荐人才,但不能违反政策和制度安插亲朋好友。无视党的原则和人事工作制度的人,不能做领导工作。第三条 干部管理权限 (一)协助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二)向中央备案的干部职务名称: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2.总行各部、室主任,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投资研究所所长,纪律检查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正副司(局)级调研员。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厅局(地专)级调研员。 (三)总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总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投资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纪律检查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副主席,正副司(局)级调研员。 3.总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中国投资银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机关团委专职书记,正副处级调研员。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正副厅局(地专)级调研员。 5.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行长,党组书记。 6.总行直属学校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疗养院院长、副院长。 (四)向总行备案的干部职务名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处(室)处长(主任),投资研究所所长,机关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 2.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专业支(分)行行长,党组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 3.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4.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 5.总行直属大专学校处(系)处长(主任),总行直属中专学校各科(室)科长(主任),疗养院各科(室)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正副处级调研员。 2.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专业支(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正副处级调研员。 3.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4.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 (六)未列入以上范围的干部,其干部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作出规定。 (七)干部管理的范围,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不能同干部的职务级别、待遇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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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目前我国的公司组织架构下,通常只有国企设置此职位,职位作用类似首席运营官COO(注意不是CEO)。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实权说实话不太大,但是在国企中的级别已经很高。如一个局级单位,其总经济师的的级别为副局级。从工作职责来讲,主要负责:1.对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的组织、领导与策划,以坚强的成本管理责任保证体系,保证项目预算制造成本的实现。 2.对公司所有项目成本经营效益负领导责任。从项目投标到项目竣工清算的全过程,对公司有关责任部门(投标、合约、财务、资金、工程、技术、质保、资产部)及物资公司、工程协力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与帮助,并对上述部门及单位对上述工作的管理力度与效果进行监督与检查。 3.经常组织召开项目成本管理研讨会,暴露成本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研究解决的办法,对好的管理经验及时组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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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员工管理 编辑:姜锡阳 2017-09-06 21:11:1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管理。(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第四条 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第五条 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第七条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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