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是陆军P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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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08-2班 cumt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2、工程设计变更。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 7、工期延长或延误。 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 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 11、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 施工索赔程序和时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长济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醒承包人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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