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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对工程索赔的时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对索赔时间没有进行规定,只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索赔时间作出规定,明确规定承包人约定竣工结算的,在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约定最终结算的,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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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成立总原则 1.工期索赔:非承包方原因且超过总时差。 2.费用索赔:非承包方原因且非不可抗力。 二、与索赔相关的常见情景 1.不利的气候条件(关键词:恰逢雨季、连续降雨) 工期和费用索赔不成立,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的。 2.不可抗力(关键词:罕见、百年一遇、近几年最大) 按照不可抗力来处理:工期顺延、费用自理、第三方伤亡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3.隐蔽验收后重新检验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注意】此规定内容可以在案例中将改错和索赔同时进行考查。 4.与计算相结合 索赔有时候除了考查索赔原则外,还可能会附带考查一些简单的造价计算。要求考生不仅能够判断索赔是否成立,还要能够计算出具体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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