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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小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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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界的战斗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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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专业是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培养具备工程造价 管理知识 ,能熟练编制工程造价的应用型技术人才。以下是我整理的工程造价咨询 委托合同 ,欢迎参考阅读。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范文 1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单位:咨询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说明 一、 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 原《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基础上,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完成。 二、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 协议书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在 实际使用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中部分条款内容进行增、删或者调整。 三、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为目进行复制、 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_ 咨询人: 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咨询人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咨询工作内容: 一: 建设项目可性研究投资估算: □编制(审核) □项目经济评价 二: □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审核) □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 □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三: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审核) □施工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四: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五: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 □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六: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编制(审核) 七: □其他: 三、咨询酬金: 本项咨询服务酬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一咨询酬金结算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以咨询工程总造价为基数,费率为 ; □2、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为基数,费率为 ; □3、以钢筋抽量吨数为基数,费率为 元/吨; □4、固定酬金; □5、其他; 四、本合同咨询业务有效期: 本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自收到委托人的全部有效资料后开始实施, 天内咨询人向 委托人提交完成的咨询工 作文 件。 五、质量要求: 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七、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八、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另一份送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 委托人: 咨询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备案意见: 备案机构: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本合同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事件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咨询人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实施咨询工作。当委托人有要求时,应向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 工作计划 等。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服务,保质、按时完 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六条 委托人及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要求进行核对时,咨询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或核对 第七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项委托的工作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按时向咨询人支付咨询酬金。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范围内,咨询人具有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履行咨询工作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 资料。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进行核对。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十四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并支付额外增加工作内容的酬金。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掌握证据证明或咨询人主管单位认定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应当认真履行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咨询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咨询工作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咨询人单方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一般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咨询酬金总额(除云税金)。 第十七条 咨询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如果该赔偿导致委托人不必要的各种费用支出,咨询人则应补偿。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全部产资料,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应赔偿咨询人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如果该赔偿或其他要求导致咨询人不必要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则应补偿。 咨询酬金 第二十二条 咨询酬金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方法 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咨询酬金,委托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咨询人支付应付酬金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 通知书 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 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3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支付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咨询工作时,委托人向咨询发出未尽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通知发出21日后向咨询人发出终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通知,合同限行终止,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委托人和咨询人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文件,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咨询酬金后,除本合同保密条款继续生效,本合同即告终止。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 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本咨询工作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本咨询工作范围以外,经委托人同意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咨询人在本咨询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委托人采纳并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本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对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咨询人指派 造价工程师负责本项目咨询业务,其主要职责: 第六条 咨询人应在 日内对委托人及第三人书面提交的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或要求核对做出书面答复或核对 第七条 本合同需要咨询人保密的资料内容和保密时限: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 提供资料时间 。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委托人授权的本咨询业务代表,姓名 ,其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咨询人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的酬金支付: 额外工作内容: 酬金计算方法及支付: 第十七条 咨询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 第十八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补偿委托人因此导致委托人如下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补偿因此导致咨询人如下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 委托人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咨询人的咨询酬金: 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咨询人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酬金 元,剩余酬金待咨询工作全部完成后 天内一次付清。 第二十五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讨付。 第二十七条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咨询工作时,咨询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委托人支付咨询酬金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责任方按如下方法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三条 咨询人在咨询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委托人采纳并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奖励办法如下: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日期: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范文2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_-0212)制定的。 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地址(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咨询所涵盖的业务范围: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进度申报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F类)所有与该工程项目相关,包含计量计价等的所有子项。 第三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 报告 。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二)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完成工作量比例扣除咨询费用。 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 (一)双方同意用__ ______支付酬金。 (二)双方同意:该项目整体咨询费(该费用包含所有为该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一切开支)用为整体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计算。项目预算整体完成并抽查无误后,一周内,委托人支付咨询人三万元,按照工程进度,发包方每支付一次工程款,按照实际资金到达项目部财务部门日期计算,一周内,委托人支付咨询人一万元,余款在工程整体结(决)算结束后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 转让合同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咨询人:_______________(盖章)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范文3 委托方(甲方):--------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乙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情况概述 工程名称:-----基础工程结算 工程地点:重庆市----组团 结构类型: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 委托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基础工程结算。 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乙方须: 1、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对结算的具体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材料结 算价按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定额套用、取费计算等全部项目分别按甲方要 求进行编审。 2、乙方初审完成后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与施工单位对数。 3、对数完成后一式四份提供审核报告,同时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经济指标分析 表。 第三条 审核时间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审价资料起40日内(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交出审价报告,其中编制结算初稿25日,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及出具结算报告为15日。如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长则审核时间顺延,如对数时施工单位不配合,时间可顺延。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承发包合同主要条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等。 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出具审核报告,分专业并按甲方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并附工程量计算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乙方须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经甲方同 意,否则,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一经发现,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 特别规定 乙方编制完成提交审核初稿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乙方与施工单位对数,对数须在甲方办公楼内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每次对数乙方参加人员不少于二人,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或私下接触。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另行对本工程结算进行二次审核,二审与乙方一审结算结果误差在2%内为乙方工作的合理误差。 第七条 审核收费 本结算审核收费:基本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成果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与结算审定额之差值作为计费基础乘以成果费率),其中相应费率分别为: 1、基本费用=送审金额×0‰; 2、成果费用=(送审金额-审定金额)×0%。 甲方于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后十四天内支付审核造价部分咨询费的70%,余下30%暂时扣留待二审结算完成后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若二审核减额低于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则余下30%款项在二审结算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给乙方;若二审核减额超过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则剩下30%款项不付,此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逾期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违约金,超过5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计计算,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 2、乙方有任何与施工单位恶意窜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其它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委托 合同范本 相关 文章 : ★ 2021委托合同通用版范本五篇 ★ 2021年咨询服务合同范文 ★ 2021业务委托合同正规范本 ★ 工程造价委托合同范本5篇 ★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范文3篇 ★ 2020年工程造价服务合同范文3篇最新 ★ 2021年工程项目委托合同 ★ 2021年建设工程委托管理合同范文 ★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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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1)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2)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3)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更注重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配套,更注重动态的合同价款计价,将工程项目的风险合理地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分摊,更加科学合理,也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因此,发包人必须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在以下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A、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包括: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本调价方法的核心是根据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等因子的估计耗用量,在招投标时事先约定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和不调因子的定值权重,以公平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计算出支付项目的价格波动价差。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价差,这些造价信息应仅限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波动信息,不宜包括其他如法律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直接反应在物价波动上);由于现阶段价格来源渠道不一,且有一定差异,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采取的价格来源。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机械台班的范围,对于合同条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避免以后施工阶段发生争议。  B、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审核,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产生的价格调整不予考虑。  (4)重视索赔、变更条款的约定,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A、树立正确的合同索赔理念  索赔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具有促进合同双方认真守约的积极意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了索赔期限,1款中,“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3款中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发包人来说,这是有利的方面,避免出现工程项目结束后,仍与承包人发生工程索赔的现象。同时,发包人应注意,索赔是双向的,如果因为承包人原因对项目产生损失或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利对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注意发包人的索赔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B、对变更部分的约定  变更部分虽然是以后发生的工作,但双方应前瞻性地对工程变更进行约定,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可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的不同计量和支付方法,进行数量指标、具体工艺、工序等形象目标变更的约定。对于工程中频繁发生变更的项目,约定一个包干系数和费用调整的界限,约定如果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在约定的费用调整界限内时,属于工程包干范围不进行调整,当超出约定界限时只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此外,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较为复杂、合同履行周期较长等特点,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订立时客观地评估合同风险。发包人应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20款保险的约定敦促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实现工程项目的风险转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灾害属于非合同双方责任的意外风险,但作为本合同的项目业主,理应承担工程的主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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