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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基里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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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得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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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 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 (四)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 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第七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第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三)省外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

造价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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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运咪咪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编制。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以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参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评审。第十一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逾期未核对并确认的,承包方申报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  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执行。第十六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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