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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慢的猩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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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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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可控的法律法规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该类风险遵循“最有能力承担与风险相关的费用的一方承担”的风险分担原则,是完全不可控的法律法规类风险,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法律法规的变化是我们无法改变的,而对于人工费13清单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保护劳动力的基本工资,二是我们无力调整定额中的人工消耗,因此把人工费的调整纳入到外部风险。对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易于理解,若某些发包人追问政府指导价的依据,可让其到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官网上查询。发包人可控的工程变更类内部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该类风险遵循“最能控制风险的一方承担”的风险分担原则,具体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13清单条文说明1条指出上述四种均属于变更类风险。此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需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相对可控,是应完全由发包人承担的内部风险。其中最难理解的是工程量偏差,13清单2中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出现工程量偏差,即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量有偏差,此时一定要按照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的工程量支付;二是当量的偏差超过15%时,单价也要调整。若增加的量超过15%,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若减少的量超过15%,则减少后剩余部分的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以上四种变更类风险除项目特征不符外其他三类的措施费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因为措施费是否充足关系到社会的文明进步。若承包人想要得到相应的措施费补偿,则需证明工程施工方案的改变。如工程量偏差导致的施工方案的改变,最常见的是赶工方案的改变,而施工中不同部位的赶工措施又是不同的,可依此得到相应的措施费补偿。物价变化的风险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13清单1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同时2进一步规定:承包人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我国物价变化是要求进行分担的,物价上涨一定幅度以内由承包人承担,一定幅度以外由发包人承担,而幅度可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确定。若已约定幅度则应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按建设部规定的5%执行。另外,若合同中存在物价变化一律不进行调价的约定,则该约定违反了13清单。不可抗力的风险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与FIDIC不可抗力风险完全由业主承担不同,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13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即按照“工程本身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的原则进行。工程分为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两种,一种是实体项目,一种是措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明确定义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则其他的均为临时工程,而发包人不承担临时工程的损失,只承担永久工程的损失。在建的永久工程必然存在措施项目(如模板、脚手架等),此类措施项目应由谁承担,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的观点是:依附在永久工程的措施项目可视同工程,应由业主承担。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由承包人完全承担该类风险遵循“最能评估该风险的一方承担”的风险分担原则。由于承包人施工机械、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风险是承包人自身能力问题造成的,其应能够评估该类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应由承包人完全承担。此类情况责任界限清楚,引起的纠纷较少。

造价师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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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奇不爱

解决工程造价争议有下列方式: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自行达成和解;由第三方居中调解;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相应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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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滚喵喵

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特别强调:有关第三方出具的各种“鉴定结论”目前已经修改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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