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超风格
亲爱的猪小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资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多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7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3个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 丙级的资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甲、乙级标准自行制定。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地区内承担各类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审批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甲级单位的审批应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建设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乙、丙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九条 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批件; 五、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七、注册资金数额。第十条 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核批准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发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二款中1、2、3、4条标准而工程造价咨询经历和业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各级资质管理部门可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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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七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八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主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委托方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单位章程。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乙级资质证书三年后,达到甲级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晋级。第四章 资质管理第十六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 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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