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姹紫嫣红N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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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三章 执 业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六)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造价师编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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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後Sunny

1、工程估算、概算编制及审核工程估算、概算编制,一是设计单位技术经济部门编制。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都需要投资估算。扩初设计(总体设计)文件审批时必须包含工程概算。但是目前大多数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质量不敢恭维,概算编制在设计院不是核心专业,和建筑师结构程师的地位没法比。 另一种是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概算,企业和政府部门聘请造价咨询单位对设计概算进行审核修改,评审后由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企业、政府部门聘请造价咨询单位另行独立编制概算,经审批确定。这才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批准的概算不得任意突破。2、招标代理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代理服务,接受委托为企业或政府部门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提供代理服务。主要工作是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流程(报名、资格预审、发标、回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招标代理人员应该熟悉招投标流程,熟悉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熟悉招投标平台及政府采购平台的操作。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当地文件要求,理解业主需求,熟练编制和理解招标文件内容,有能力做好回标分析工作。3、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审核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预算。施工图预算由于是过程投资的测算,反应施工设计完成后的造价水平,并不直接决定最终结算。因此一般重视程度并不如控制概算和清单控制价、标底。若以施工图预算经核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原合同价,准确度要求就提高。编制方法与清单控制价相同。4、工程结算编制及结算审价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及竣工图纸,编制工程结算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的清算。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结算编制水平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俗话说利润是算出来的,不是干出来的。工程结算的基本功首先是不漏量、不漏项。更重要的是分析合同、分析清单、分析组成、分析现场施工工艺。利用合同及清单规定、设计、现场条件的变化,最大程度的合理增加工程造价。所以做好工程结算并且能合理结算到费用,需要造价人员具有丰富的现场经验,熟悉定额清单组成及计算规则,了解市场行情,并且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5、工程审计工程审计是造价咨询机构受政府审计部门或企业审计机构委托,汇同会计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企业制度,利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工程建设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及管理漏洞,以纠正弊端、防止舞弊、改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管理及目标顺利实现。工程审计具有独立性,与工程建设各方没有任何经济及行政管理关系。6、全过程造价咨询(投资监理)造价咨询公司接受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管部门委托,对工程项目从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合同、工程实施、竣工结算、项目后评价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控制。工作内容除包括以上一到四项的服务外、还可提供设计多方案经济比选、价值工程、招标及合同策划、合同界面划分、变更签证审核、合同外价格审核、工程管理及政策咨询等。使项目从决策、实施、评价总结全过程投资可控。因此对造价师的要求比任何单项造价服务都要高,需要具有项目造价全局和微观的把控能力、专业能力、协调能力。目前大部分项目主要还停留在施工阶段的造价咨询,即上述一至四项的罗列。真正承担起建设单位高标准要求“专业、能力、信任”,有效控制项目投资,全过程造价咨询的造价师还比较少。7、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以鉴定人的身份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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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夜玄霜

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的区别为:1、证书效用一级造价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造价工程师: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2、工作内容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二)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三)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四)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五) 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六)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七) 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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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零雨迹

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由原来的2个专业方向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建、安装、交通、水利;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应该是由造价员改变而来,考试科目同原造价员考试科目,但官方未明说,原造价员证书效力不变,并未说凭原造价员证书可以领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议拥有造价员的同学更改考取二级或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二级造价工程师省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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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一木头

目前造价工程师分一级和二级。二级是前面才开始开考的。区分主要是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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