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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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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在程造价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下面是我分享的造价工程师在程造价管理中的工作职责,欢迎大家阅读!   为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逐步实现与国际发达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接轨,国家人事部、建设部于1996年决定在建设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资格制度。该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政府宏观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两者之间的矛盾,符合国际通用的竞争性招投标方式,是当前推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必由之路。   实施的《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新的计价规范制度下,造价工程师在造价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相应发生了由局部管理向全过程造价管理的转变。    一、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和工作内容   造价工程师是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具有现代化管理人员的技能结构,即具有技术技能、人文技能和观念技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其专业地位、作用和工作内容,均不同于以往的概预算人员,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及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4、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或审核;   7、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如建设项目评价和后评价、设计方案技术经济论证和优化、施工方案优选和技术经济评价等。   (二)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内容   造价工程师是建设领域中工程造价的管理者,其工作内容涉及到项目的全过程,其工作内容按服务的对象不同, 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为业主服务的造价工程师和为承包商服务的造价工程师。   1、为业主服务的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设项目评价和后评价以及设计方案技术经济论证和优化等。   2、为承包商服务的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报价、谈判签订合约、现场测量、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变更及合同价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财务报告以及施工方案优选和技术经济评价等。由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造价工程师作为直接为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是服务于建筑市场的工程咨询业主体,提供的服务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并与项目建设过程相对应,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事前控制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属于预防性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应以事前控制为主, 优化工程设计是实施工程造价事前控制的最有效的手段,而工程招标对设计目标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工程造价事前控制的一个关键性环节。   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职责   工程量清单下工程造价控制的四个阶段:工程项目施工前准备、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工程项目施工实施阶段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以往定额计价模式下的造价控制是以第四阶段为重点,而工程量清单报价下的造价控制却是以第二阶段,即施工招投标阶段为重点。   工程量清单招标就是指由招标单位提供统一的招标文件,投标单位以此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量定额以及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投标报价,招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阶段,通过招投标的有关程序,形成重要文件和资料,如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书及施工合同等,直接关系到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造价控制的主要因素。因此相关的造价工程师要认真分析、仔细斟酌,做到准确详细、考虑周全,且条款之间、文件之间应互相衔接,避免出现相互矛盾,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熟悉掌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作程序   1、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2、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给各个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可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简单的复核,即可进行投标报价的编制,但投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工程量。   3、报价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定标。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措施项目清单(固定措施项目、可变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费项目清单(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税金项目清单(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内容。 ;

造价师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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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liangli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 初始注册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续期注册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变更注册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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