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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清单)报价、工程预结算。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直接关系企业资质升级和咨询的技术实力)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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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不是注册该类公司的必要条件。 依《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包括设立宗旨、目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财产是指法人财产、经费与法人的规模相适应。特别法、单行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要件关键在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相对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是法律所创设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具备自然人所享有的如人格权等一系列专属于人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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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造价师是的一般都是和建筑有关的单位。(1)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2)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清单)报价、工程预结算。(3)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4)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最主要的是造价咨询公司,直接关系企业资质升级和咨询的技术实力。其次是招标代理结构:对于工程招标投标的代理,国家对企业人员有具体要求。第三是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及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过这个业务同第一条不同的是参与的企业不同。这个主要是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和建设银行的贷款审批审计.最后是部分政府投资的业主法人单位,世行或亚行贷款项目的法人单位。其他的,以现场经验为主的,造价师定位是管理岗位,造价员定位的是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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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在统一目标、各负其责的原则下,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和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而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建安工程价格所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观规律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和任务1、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是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管理手段,合理地确定造价和有效地控制造价,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效果。2、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工程造价管理的任务是:加强工程造价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强化工程造价的约束机制,维护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的统一。(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就是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1、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所谓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就是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合理地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价。2、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所谓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将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应体现以下三项原则: ⑴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 ⑵实施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⑶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三)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工程造价管理的组织,是指为了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有效组织活动,以及与造价管理功能相关的有机群体。它是工程造价动态的组织活动过程和相对静态的造价管理部门的统一。具体来说,主要是指国家、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工程造价管理组织有三个系统:1、政府行政管理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方面承担的主要职责是:⑴组织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⑵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制订、修订本部门经济定额。⑶监督指导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和本部门经济定额的实施。⑷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制定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⑸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审定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省辖市和地区的造价管理部门在所辖地区内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2、企事业单位管理系统企事业单位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属微观管理的范畴。3、行业协会管理系统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大中城市,先后成立了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和造价工程师实行行业管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⑴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⑵探讨提高政府和业主项目投资效益、科学预测和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运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及职业教育等具体工作,研究提出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规章制度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资质标准、合同范本、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并推动实施。⑷对外代表我国造价工程师组织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与交往,签订有关协议,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对外业务服务。⑸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系统,编辑、出版有关工程造价方面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交流和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先进经验,举办有关职业培训和国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研讨活动。⑹在国内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受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⑺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工作。⑻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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