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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村爆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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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樱桃小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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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发布”发布的信息,2月17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行《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通气会,会上《实施意见》已由四川省住建厅等8部门正式联合印发实施。四川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对的群体为: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且在申请上不设收入门槛——“这类群体,经济不一定困难,但是在住房上暂时存在困难”。 这其中,《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环卫、公交、教育、医护等群体)。根据介绍,2021年,四川省在成都、泸州、绵阳、南充、宜宾、达州等6个重点城市开展示范工作,先行先试——2021年,全省筹集了保障性租赁住房6.34万套(间)。2022年,四川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将实施扩面增量,将支持攀枝花、德阳、广元、广安、巴中等产业工人较多、住房租赁需求较大的城市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四川全省今年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7.8万套(间),新增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7770人。同时,四川还特别提出了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十四五”行动。“十四五”期间,四川全省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4万套(间),其中成都市筹集30万套(间)。此前的2月9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举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银政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根据签约内容,“十四五”期间,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将对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别提供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总量,提供的中长期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并可根据项目情况,按照基准利率下浮并提供最优惠利率支持。成都市住建局局长张樵在签约仪式上表示,成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已制定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并构建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正大力推进项目建设。已明确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成都“十四五”规划,计划“十四五”期间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0万套(间),总投资将达到1500亿元以上,其中2022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在规范发展人才公寓方面,成都将优化项目规划选址,合理确定户型配比和销售价格,满足人才多元化居住需求,2022年供应人才公寓2万套。2021年9月17日,四川省住建厅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同期,成都市于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支持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盘活存量等多种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租金标准根据申请人员类别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75%或90%。

四川省住建厅总经济师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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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针换别墅嘞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负责厅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行政财务、机要、安全、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承担厅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组织厅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计划,负责组织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组织制定建筑类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组织制定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五)城乡规划处(规划督察办公室)。拟订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处。拟订全省住房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全省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和省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商品住宅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行业机构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八)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九)建筑管理处(对外建筑劳务管理处)。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拟订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建筑活动监督执法。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城市建设处。  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拟订城镇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市政公用、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建制镇的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路灯等)、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防汛排涝、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营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二)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建筑物抗震办公室)。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省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担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十三)风景园林处。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镇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十四)标准定额处。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期定额;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制定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负责施工合同管理。(十五)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拟订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全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与建设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专业设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厅属院校管理,指导建设人才交流和相关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形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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