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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市建筑管理局的相关职能。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的在市区公共场所和各类建(构)筑物上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及灯饰管理职能。(二)划出的职能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职能划归市房产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乡建设立法规划计划,研究拟订相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和信访工作。 (三)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四)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工作计划及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筑业、建筑市场、工程建设标准与造价管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以及装饰装修管理。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化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及拆迁单位资质管理。 (八)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九)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开展建设事业科技成果的开发、引进、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十)指导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行业的工作。 (十一)负责在市区公共场所和各类建(构)筑物上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及灯饰管理。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政府规定,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建设委员会内设17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宣传、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对外联络、接待、文书、档案、印鉴管理及保密、保卫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及综合调研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信访处)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与编制城乡建设立法规划、计划,组织研究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审查;负责受理相关行政复议和组织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外经处) 编制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库研究和编制工作;组织城市建设专家技术论证工作;指导本系统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业务;承担城建项目审批的日常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编制建设事业城市维护及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提出使用意见;培育、规范城市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建设系统工程预、决算审查和统计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各项财务决算的汇总、分析和上报;负责建设系统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有关规费的征缴管理工作。 (五)科技与建筑节能管理处 组织制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全市建设行业(包括村镇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科研及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法规,编制我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实施计划;推广新型材料及科研成果;负责科研选项、立项、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六)城市化与村镇建设处 贯彻城乡统筹发展方针,组织开展城市化配套政策和相关课题的研究;参与或组织市域城镇体系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拟订村镇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和旧村改造工作。 (七)勘察设计管理处(抗震办公室) 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制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培育、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勘察设计质量、行业规范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 (八)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及竣工验收;负责研究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调。 (九)建筑业管理处(装饰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工作计划及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工程建设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程序、施工技术、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管理及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筑业的综合管理及统计工作;指导县(市)区建筑市场及工程管理。 (十)建筑市场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市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清出政策规定;制定并实施整顿建筑市场的具体方案,组织协调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活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合同备案;指导协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质量安全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草案及相关文件;负责建筑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县(市)区及建筑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受理质量、安全投诉。 (十二)建筑队伍管理处 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含外地进济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以及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负责对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的告知性备案工作;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工程纠纷,依法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开发项目的审批及项目库管理;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组织重点建设周转安置房的开发建设;负责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统计及预警预报工作;负责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开发项目转让备案、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办理开发经营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四)拆迁管理处 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拆迁立项,冻结拆迁范围,发布拆迁公告、通告,签发《拆迁许可证》;组织协调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验收拆迁现场;负责拆迁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拆迁裁决和拆迁工程结算、统计;负责拆迁委托合同、拆迁档案、备案管理;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十五)城市建设处 指导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行业的工作;参与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重点道路、桥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协调管理;负责市政、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外地进济企业备案管理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十六)城市管理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指导、协调全市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市临街建筑物门窗变更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承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相关工作。 (十七)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干部职工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建设委员会配行政编制95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人,工勤人员编制10人,机关编制总额111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6人;总工程师1人(副局级);总经济师1人(副局级);处长18人,副处长18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一)原市建筑管理局所属的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划归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原市建筑管理局所属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转企改制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原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所属的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市住宅产业化发展中心,划归市建设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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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专营公司、兼营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公司)。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远郊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建委的授权负责本区、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委审批。 经批准可以成立开发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五条 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必备的注册资金,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多家合作开发的,有开发用地使用权一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第六条 下列机关、团体,不予批准设立开发公司: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 (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第七条 开发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其项目建议书未经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由市建委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虽经批准,但两年内未开工的,由市计委、市建委予以撤项。第八条 鼓励中央在京单位、外地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与本市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第九条 开发公司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必须报市建委批准。从事专项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不得成立子公司。第十条 本市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已开工的开发公司,可申请领取待定资质等级证书,纳入开发行业统一资质管理。第十二条 取得待定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发公司,已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企业标准的,可向市建委申请定级。一级开发公司,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开发公司,由市建委审批。第十三条 一、二级开发公司可按规定征用土地从事开发建设;一级开发公司也可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由市计委、市建委审批。第十五条 预售房屋应经市建委批准。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缴纳各种税费,承担市政府下达的专项任务。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分别予以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取消其开发经营资格,并可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一)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和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 (三)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承担任务; (四)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五)未履行应尽义务,致使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低劣;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 开发公司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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