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麦舞雨
我是五叶神
刚好在备考一建,顺手拿一建教材的内容回答你的问题吧!不足之处请指正!建造师执业制度最早源于哪个国家呢?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严格的职业资格制度,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建造师执业制度起源于1834年英国,迄今已有180年历史。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了自己建造师制度而且在1997年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早建立的执业执业资格制度是注册建筑师制度,2002年12月原人社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建造师制度的建立和建造师工作的正式启动。由此可见我国的建造师概念的引入也只是从2002年底才开始实施的,截止目前也只有13年的时间,从一级建造师考核的标准和侧重点也能看出建造师制度用人标准的改变,从原先的基础知识考核到这两年的题目与现场施工实际联系更加紧密,考核更加细致就能看出建造师的职业制度逐渐的由数量上的要求向质量上的要求靠近。由于执业制度的不完善促使挂靠的现象出现,高额的挂靠费使得近些年的各种行业的人员都来考建造师,挂靠之风越演越烈造成行业混论,演变成近些年来有证的不执业,执业的没有证的尴尬局面。近两年我国对行业逐步规范化《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3-0201)中涉及项目经理增加如下条款:项目经理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随着一系列的政策出台建造师执业制度也会趋近于规范,市场乱象也会随着规范的相继出台而改变的。待市场规范化之后建造师的价值将不体现在挂证的费用上而是就业价值的体现,对建筑从业人员的我们来说建造师的价值还是很重要滴!!一定要重视!!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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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由各类工程师协会组织资格考试评审认证,通过资格考试或答辩审查者,获得资格承认。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简称ASCE)成立于1852年;法国:主要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对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师进行资格认证。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法文缩写FIDIC),中文音译为“菲迪克”;其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于1913年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FIDIC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学会(CIOB)、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建造师学会等组织。 中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全国统一考试进行资格认证与注册。 英美发达国家工程类技术资格管理与我国的主要区别在于:1、英美等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的资格认证水平测试主要由各类工程师协会自行负责,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简单说,就是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学会和协会就针对之进行测试和认证;中国的从业资格则主要由政府主导,与市场联系不大,即政府认为那些职业比较重要则对这些职业进行水平测试认证,至于是否市场需要或者测试是否切合实际则另当别论。2、欧美国家的从业管理侧重于对人的管理,对个人执业要求比较严格,强调个人执业签字,强调个人资格,取得资格的人员要对自己的签字付完全的责任。国内则主要强调对单位的管理,对个人执业情况管理不严,一旦个人执业工程发生纠纷或不良后果,一般主要追求单位的责任。引用自 百度知道 aboluo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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