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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拿上海户口的政策,其实途径不少,大体上分为毕业生落户(含留学生归国)、居转户、人才引进、夫妻两地分居几大类,条件各不相同,简单介绍如下:1.毕业生落户,这是应届生最常见的落户方式,一般本科生以上,在与单位签约之后,就有希望落户,但是每年上海会根据当年毕业生的情况统筹给出落户的分数线,过线即可落户,如果个人分数没有达到分数线,则只能先去办理居住证。一般情况下,博士生基本上不卡,本科生基本上很难,硕士生看情况。不过去年上海好像出台过政策,清华和北大的本科生,可以直接落户上海。海外留学归国的情况,跟毕业生落户也差不多。2.居转户,是现在上海往届生落户的主要方式,基本条件是办理居住证(积分)、缴金满84个月,优先条件是两倍以上缴金+中级职称。居转户需要由单位去办,一般情况下区里的人才服务中心会对申报材料百般挑剔,但是如果肯收材料,剩下的就是等审批了,整个办理过程大概半年左右。可以办理配偶和儿女的随迁。3.人才引进,是上海人保局针对某些紧缺专业的优秀人才开出的绿色通道,比如浦东新区,人保局会开列一个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专业目录,如果在这个专业目录里,就可以考虑走这个途径。另外一个有点像人才引进的,就是某些区或者地方会有专门的定制政策,比如去年挂牌的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就给出了居转户的优惠政策:缴金满5年(还是3年)记不清了。再比如李佳琪落户崇明,就走了一个累计纳税超多少的特殊政策。4.夫妻两地分居。前边的几项,都是属于人保局口子上审批的途径,相对对材料审核的要求极高。夫妻两地分居投靠,属于公安口子上的事务,条件相对简单,当然也相当不低,基本要求是,夫妻一方有上海户口,双方结婚满十年,可以申请将配偶的户口迁入上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想要钻空子可不容易。比如说,在沪方18年落户,结婚是09年,那么就要从18年开始算起往后推10年,要到2028年才能办理夫妻两地分居的投靠。据说,浦东还有一个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执行的特别的人才引进途径,兼顾人才引进和夫妻两地分居:夫妻两方有一方是沪籍,其中一方是硕士以上学历,不在沪方有外地缴金记录且签约的上海单位有人事权,可以直接办理投靠落户。个人曾经想走这个方式,但是因为在上海的工作单位属于人事代理性质(不是直接跟用人单位签约),所以被否掉了。。。综合考量,目前的上海,本科学历以上,落户还是有很大希望的,无非就是要等。有很多人会关注“父母投靠子女”,这点上需要提醒,跟目前国内大多数地方不同,上海至今是没有开放类似政策的,比如北京已经有“独生子女是京户,父母年满60岁可以办理投靠落户”,但是上海就不行。上海目前的父母投靠,仅限于原来户口曾经在上海,因为支边、知青等原因将户口迁至外地,退休后可以申请返沪投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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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上海市政府官网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上海户口新政策,其中一个方案这样建议:凡满足七大类指标累积得分达到100分者,即可具备入沪上海的条件。这七大类条件性指标包括:1.学历;2.在沪就职;3.在沪缴纳社会保险;4.在沪缴纳个人所得税;5.外省市(海外)工作资质;6.特殊成就;7.在沪创业投资纳税。满足9大条件可办理上海户口并落户:1、居住证满7年2、居住证积分120分+3、买房4、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5、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6、无违法生育7、无犯罪记录8、税单必须满7年9、要么你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另外还有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第一类:创业人才直接落户条件: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第二类: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直接落户条件: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第三类: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直接落户条件: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第四类: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直接落户条件: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第五类:企业家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六)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七)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八)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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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一、受理依据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二、受理条件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三、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申请函;(2)本人书面申请;(3)结婚证明复印件;(4)双方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6)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7)外省市商调函及上海接收单位函(合同制单位须附三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8)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9)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四、受理程序1、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无单位的向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2、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单位到委托人事代理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3、区、县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街道乡镇报所属区、县人事局审批,市属主管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独立大型企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五、结果反馈1、符合政策,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批准后送申报单位和接收单位。2、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六、注意事项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的网上登记信息。2、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七、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2: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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