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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一级造价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1、注册造价师每四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进入“会员管理系统”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教育系统”。2、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按照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3、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或者一个延续注册有效期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造价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或恢复执业申请时,应参加中价协组织的继续教育补习学习班,考核合格者由中价协出具相关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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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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