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年里
造价师考试科目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中国计划出版社)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部分)(中国计划出版社)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部分)(中国计划出版社)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中国城市出版社)造价师,全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形式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4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2年。报名条件造价师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②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③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④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7年年底。 (三)凡符合造价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的,且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①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②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③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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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 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 通用专业: * 土建工程; * 安装工程。 * 通用考试科目: *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 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教材,并对各管理机构、专委会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管理机构、专委会应按考试大纲要求编制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其他专业科目考试教材,并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 第八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条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十四条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七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 无工作业绩的; *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六章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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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考试指定官方教材与出版社如下: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中国计划出zhi版社)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中国计划出版社)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工程部分)(中国计划出版社)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部分)(中国计划出版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中国城市出版社)请认准正版,不要错买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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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要考以下科目: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考试各科满分与合格成绩要求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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