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四海2000
首先,所有权保留的制度是用来限制担保物权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者留置物的。也就是保护所有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具体的立法背景是,担保物权人在实现该权利前,未经所有人同意,不能擅自处分担保物。擅自处分担保物的,不生物权之效,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其次,禁止流押条款也是所有权保留的延伸,也就是说,债务人履行债务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当然不能约定担保物归其所有。设立流押在某种情况下是更方便抵押权的实现。但是会损害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体现的是担保物权的公示效力的问题,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登记为原则,未登记为例外,如果一物多押,登记的抵押权当然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但是都没有登记,权利相等,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按比例受偿。抵押权的客体当然包括动产,毫无疑问。只是动产的抵押不需交付抵押权人占有。
淡蓝喵喵喵
大家回答的很全面了,仅仅补充关于动产抵押的问题:动产抵押其实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作为补充只有一句话,动产可以抵押,但是“花瓶”看是谁持有(个人持有的股东是没地办理抵押登记的)、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哪一类(与价值没有直接关系),不是任何人的、所有花瓶都可以!简单说一下,物权法规定下面三类动产可以抵押: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因为第二、三类属于准用不动产公示原则的动产,有国家机关负责登记公示,所以可以依法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虽然属于动产但是在财务上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有相对稳定可靠的管理途径,可以到工商局抵押(其实被非法处置、自然灭失的风险已经远大于不动产),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叫做流动资产,正常生产的企业这些资产处于动态的平衡状态,所以法律也允许抵押,登记机关是工商局。那么“一个花瓶”属于什么啊?属于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类?如果“它”不能算到上述三类中,法律是没有规定登记机关的,换句话说就是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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