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wen126
little1208
第一,法律服务的对象变了。13.9亿人口,网民8.29亿,手机网民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所有网民都是法律服务的对象,所有法律服务的对象也几乎都是网民。而且,这些网民通过手机能够保持实时在线,满足衣食住行,完成要约承诺,策划违法犯罪……可以说,“数字化生活”成为了基本的生活状态,拥有“上网能力”与拥有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几乎可以划上等号。不仅如此,世界范围内市值最高的企业已经被互联网公司所占据,中国也是如此,这些企业更是名副其实的“网民”。而“互联网+政务”和“科技监管”也在重新塑造着政府。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对象,他们都已经发生了改变。作为供给方的法律服务必须直面需求侧的这些改变,做出适当的调整。第二,法律服务的方式变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套用美国霍姆斯大法官的这句话,最能概括以往法律服务的特点(虽此话的原意并非为此),法律服务往往依赖于法律人个人的经验和认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的加持下,法律的“逻辑”正在被不断地识别和发现,从而极大地增强“确定性”因素,进而压缩“关系论”“黑箱论”的空间。但前提是,法律人必须具备数据挖掘的能力和驾驭人工智能的意识,和机器成为朋友。人工智能可以把法律人从重复的、流程性的、标准化的工作中解放出来,这些工作将交由机器更加出色地完成。数字科技可以让法律服务实时可见,法律服务的定价和评价也更加容易实现。去年三大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对传统的法律服务的方式来说更是一次挑战,“在线开庭”、“在线审理”、“在线质证”都已经实现,法律服务应该如何在虚拟空间展开?第三,法律服务的内容变了。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4.8%。“互联网+”和数字经济成为国经济的最强驱动力,所有企业都在忙着数字化转型。经济结构和增长动力的变化,必然带来法律服务内容的变化。一方面,数字经济已经走入法律,《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法》已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和人工智能立法都已经列入立法规划。法律服务所赖以的“大前提”已经悄然发生改变,立法已经回应了从身份到契约,再从契约到数字的趋势,法律服务必须紧跟立法的脚步。另一方面,近年来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增长强劲,诸如facebook的30亿美元天价罚单(美国政府起诉facebook),抖音与百度之争(互相索赔9000万)这样的案件层出不穷,追寻“数字正义”成为法律人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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