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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语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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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子武n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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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说的第一条和第三条都不大对土建与安装工程不一样,专业性相对差一些,利润都很薄没有甲方像你说的这样,检察院也不管建筑合的执行这些事真到诉讼时,法院才会出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自己要测算合理,当地砂石、砖、石灰、商砼价格、人工费及合同的定额价格,都要仔细了解。

造价师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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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秋天

工程造价管理过程注意事项   在施工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已经较小,但浪费的可能性却很大,极易造成投资的超支,因此必须加强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分享工程造价管理过程注意事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前言   施工阶段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项目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实体。施工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要阶段,需要集中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各种资源。虽然从理论上讲,在施工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已经较小,但浪费的可能性却很大,极易造成投资的超支,因此必须加强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下面谈谈在施工阶段(包括施工招标)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图纸交底与会审环节应注意的问题   多数项目在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发商与顾问公司、设计单位已经进行充分的沟通,开发商的理念已经体现在施工图纸上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施工图的图纸会审就不重要了呢?其实不然,在确定施工单位后,由开发商、设计公司、监理公司等单位对各工种的施工单位进行一次深入的、全工种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会审能够发现图纸错误、发现各专业设计矛盾、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从而达到减少签证、减少返工、减少窝工、缩短工期等目的。    3施工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⑴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人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招标人应当十分重视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清单进行审核。 根据工程实际经验,一旦工程量计算错误,会给投标单位有机可乘(如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手段);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拟建项目的实际不相符,一方面可能给投标单价有机可乘,另一方面给工程造价管理增加难度;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必须认真研读设计图纸,保证项目的完整性,避免漏项。如发生漏项,漏项项目将缺少竞争形成的单价。   ⑵尽量避免指定分包商   由于专业技术的要求、节省投资、施工图纸的不完善、关系户推荐等原因,开发商常将部分分项工程指定给分包商。作为开发商,在专业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把项目的建设内容都交由总承包商施工。不得已指定分包商时,必须明确“纳入总包管理”的合同条款,给予总包方充分的权力实施工程管理,配合费及水电费的比例同样必须事先确定。另外,总分包施工内容的划分必须明确,且要易于操作。如果在双方的承包合同中没有很明确的条款依据,就会引起双方对开发商的索赔。总分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时,会互相推诿,要求开发商来协调,从而影响施工效率,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力度。分包单位的增加,使得合同关系复杂化,增加了合同管理的难度。   ⑶合理安排甲供材料、设备   当开发达到一定规模时,开发商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谈判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与一些材料、设备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达到降低成本和控制质量的目的。但是,过多的甲供材料、设备,势必会压缩总承包商合理的利润空间,影响总承包商的施工积极性和重视程度。另外,甲供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责任以及二次搬运费等也容易引起扯皮,影响工程进度。    4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牵涉到工程技术、施工经验、定额指标、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计划、财务、银行、税务等许多方面。施工组织设计中影响工程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施工方法的选择、施工工期的确定、材料设备供给计划、人员组织计划、施工平面组织、施工顺序等方面。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对造价的影响极大,必须重点加强。    5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很多。如:工程设计粗糙,使工程实际与发包时提供的图纸不符;当前市场供应的材料规格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如何减少设计变更,首先应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或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其次,认真、及时处理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对于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业主方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方为有效。另外,有条件的业主方可以指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时掌握、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    6严格现场签证管理   现场签证是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许多工程由于现场签证的随意性,给工程结算带来非常大的麻烦,甚至给业主方带来不少经济损失,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多的。严格现场签证管理,首先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与工程经济人员相互配合,不仅做到“随做随签”,还应该做到:   (1)签证必须描述准确、达到量化要求,工程签证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都必须清晰。   (2)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承包人虚报工程内容、扩大工程量,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因工作责任心,甚至因操守问题,未能实事求是的对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进行审核,以“情况属实”的签证草草了之。给工程结算带来非常大的麻烦,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   (3)签证的内容不能超过应签证的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签证的内容超过应签证的范围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发包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没有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投标文件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的内容。如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材料价格未出现非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发包人现场代表却对承包人不合理的单价调整要求作了签证确认。因此,应要求发包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投标文件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的内容。有条件的业主方可以委托造价咨询人进行跟踪审计,随时掌握、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   (4)签证工作应及时进行。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调整。”因此,签证工作应当及时进行,否则可能导致不合理的调整被视为已经同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基础上增加了现场签证内容,并提供了《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现场签证表》等表格。在实际工作中,应按规范要求做好现场签证工作。   (5)对签证人员应建立监督机制,防止贪腐发生。    7结算审核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工作实际经验,笔者认为在结算审核过程中主要应注意如下问题:   (1)结算审核工作应及时进行   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因此,结算审核工作应及时进行,否则可能导致逾期不结算被视为认可。   (2)保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情况。一方面,发包人对资料管理不规范,导致资料缺失;另一方面,承包人因利益驱动,有意截留相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因此,发包人必须加强对资料的管理,同时对送审核的结算资料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保证结算审核的结果实事求是地反应工程造价。   (3)加强造价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会出现造价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恶意抬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给发包人或承包人造成损失。因此,应当加强造价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造价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造价咨询人应当将三级复核工作做到实处,从而保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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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baicause

《施工合同》以列举方式表述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这里要强调的是,协议书中这一条款与通用条款第1条以及专用条款第2条相呼应,更是这两个条款的基础。发包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要求将招标文件纳入合同组成文件,在这种情形下,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决定合同组成文件以及排列顺序,排列顺序也非常重要,其关系到合同产生歧义的优先解释顺序。在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即“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里要注意洽商、变更文件的效力和送达问题,洽商、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公章。特别应注意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发出的信函或文件的送达问题,一般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应采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在邮寄详单中注明所寄物品的名称及内容,并妥善保管此详单。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从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等十一个方面阐述双方权利义务,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内容,此处不再赘述。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在协议书、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将协商的权利交给双方的体现,其以协议书、通用条款为基础,又是一种升华。因此,重点阐述其注意事项:一、工程师条款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8条,明确了工程师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专用条款中则将工程师分为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两类,在签订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工程师的职权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可以约定“依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将《工程监理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而约定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职权时,则应注意避免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交叉,对于工程师的人员,可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姓名,职权,并约定如果工程师人员变更,则发包人应另行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proArray=proArray||[])push({id:"u3054369"});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同时约定工程师的确认时间,并明确工程师在约定时间内未予认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三、合同价款与支付依据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可将合同价分为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模式。(一)固定价格合同,依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依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将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规范等为依据,双方协商认可一个固定总价,除因设计和工程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施工单价和施工量都不可调整,承包方要承担工程量、工程单价变化的风险。固定单价则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工程量是暂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量予以调整的。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双方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无法申请司法鉴定,权利人丧失司法鉴定的途径,如果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则可请求法院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注明风险调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别注意专用条款第25条,工程量确认的约定,注意施工中的签证。(二)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调整。(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时将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与承包方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四)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在施工中,大量存在承包人垫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对垫资行为的法律意见,第六条共分三款,表述了三层含义,其一,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法律不保护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其二,发包人、承包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则如当事人如对前款利息有约定,则依照约定,如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其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垫资行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因施工垫资行为在我国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可在合同进度即支付节点上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如果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支付的比例,则可认定为承包方垫资行为,并在合同中约定欠款利息计算标准,则使垫资行为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维护承包人自身权利。(五)工程分包依据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在这个管理办法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但现建设单位多将专业工程分包直接发包给相应的施工企业,且不赋予总承包企业管理权,而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行为实际是违反了该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之规定,针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建设单位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所以,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可以采用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三方签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的证据,以保护总包方自身权益。综上所述,《施工合同》是目前建筑行业通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蓝本,其以通用条款使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衡,又以专用条款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本文以《施工合同》为框架,结合相关法律,略谈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请各位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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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云纵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它的质量与工程的整个项目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的双方,也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制定的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一种协议。这个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施工过程中的一种依据。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要围绕着这个协议的规定开展。在具体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因为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保障施工的质量,确保一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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