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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第二章 初始注册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续期注册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变更注册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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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布的话有两种情况,没审核完或审核不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等待时间较长,耐心等待即可,一般变更提交后10个工作日会初审,初审后还会用复核,再之后才会公示。造价师变更注册的步骤是进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入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填写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进入个人信息库,省内变更进入机构内变更,跨省变更进入机构外变更;修改填写有关数据;继续教育情况需及时更新;工作经历及工作业绩需及时更新;打印变更申请表;数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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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试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 注册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登记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刷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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