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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的哒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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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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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上青、刘力上

肖峰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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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121015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日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日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日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 查 时 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2、 500万元-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日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向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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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小萝卜

1939年生,海南省琼山市人。中国共产党员,民盟盟员,本科文化。先后在县委合作部、省政协办公室任职,现任海南省政协文史办公室处长。 1989年3月任海南省政协文史办公室科长。此前在东方县的任职中,先后编辑出版了《东方文史》1—5辑;在海南省政协文史办公室任职期间,先后参与编辑出版了《海南文史资料》1—15辑,及合编《琼籍民国将军录》等;在全国政协征编的《“围剿”边区革命根据地亲历记—原国民党将领回忆》一书中担任编审工作。 现为民盟海南省委离退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民盟省直机关海府支部副主任委员、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学会会员、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艺术市场研究中心创作委员、中国楹联学会会员、海南省楹联学会副秘书长、海南省邱海研究会理事、楚天书画研究院院士、华夏国际书画研究院院士、中国江都书画院高级书画师、海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现代书画家联谊会会员。被“当代书画艺术家联谊会”等中外三十三家艺术机构授予“当代书画家艺术家”资格称号。 书法作品入编《中国艺术人才书画精品集》、《中国当代艺术界名人荟萃》、《当代书画美术家艺术精品集》、《中国古典诗歌墨迹大观》、《“首届”中国书画美术家艺术精品集》。《中国书法选集》,“全国政协迎香港回归书画展”获金奖并被收藏,入选99届海南省人大、省政协书画摄影展并获一等奖,“中国书画作品展组委会及故宫博物院等主办的龙脉杯全国书画大展”优秀奖。 传略入编《中国当代文艺界名人大辞典》、《中华人物大典》、《当代书画名人精英大典》、《世界华人文学艺术界名人录》、《当代中华艺术家金鉴名录》、《中国书画艺术家电脑网库》、《二十世纪中国著名书画艺术家》、《科学中国人·中国专家人才库》、《中国专家大辞典》、《二十世纪中国人物大典》、《中华精英大全》、《中华百年人物篇》、《东方之子世界书画名家辞海》、《中国人才世纪献辞》、《国魂——跨世纪中华兴国精英大典(修订本)》、《世界艺术家名人录》、《中国当代创业英才》、《世界人物辞海》等大型权威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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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之美--艳梅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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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戟之喵

1961任油画系教研组长,四、五年级导师、。《肖峰、全山石、林岗留苏汇报展》在全国各地巡展。1962评为讲师,增补为浙江美协理事,创作《不屈的古巴》。杭州《西湖胜景》四幅,参加浙江美展。 1963与宋韧为三个省博物馆合作油画《活捉张辉瓒》、《夜袭汤原》、《夜袭官徒门》。1964全国美展创作油画《创业的年代》。9月带油画系师生去萧山参加“四清”。1965油画《大战会泽里》等参加农业纲要画展。1966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受冲击。1967被关进“牛棚”批斗并遭毒打,生命垂危。在友人的帮助下,离杭赴沪抢救。1968宋韧赴京告状,江青称这是右倾翻案。被揪回杭州继续批斗。1969至1971病情恶化,再次赴沪抢救。1972年9月,林彪倒台。参与创作油画《白求恩》。1973调至上海画院油雕室。与宋韧合作《张思德》。 1974参与创作油画《八连颂》。 1975到“五·七干校”、上海锅炉厂等处劳动并深入生活。合作油画《老英雄参观新地道》等。 1976接受中国军事博物馆《收复失地》创作任务,赴太行山体验生活。10月,“四人帮”被粉碎。与宋韧等合作《历史不许重演》、《战斗在罗霄山上》等。 1977任上海画院总支委员兼油画雕塑创作室副主任。赴胶东大渔岛体验生活,并画了大量写生。与宋韧等合作《我们的总司令》、《深情》、《洪湖水》、《阳光下》等油画。1978任上海美协常务理事。冬,与吕蒙等赴皖南云苓等地采风。创作《风餐露宿》等静物参展。 1979与宋韧合作油画《拂晓》,参加五届全国美展并获奖。 1980与上海油雕室诸同志合作壁画《丝绸之路》、《鉴真东渡》,负责两画的总体设计。 1981与宋韧赴皖南歙县深入生活。 1982著有《关于上海画院及油雕室未来发展之设想》一文。年底,正式调回杭州母校工作。1983先后被任命为浙江美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著文《立志改革、振兴浙美》。1984四届全国美代会,选为常务理事。与宋韧合作《三大姐》,参加六届全国美展。1985年5月,主持赵无极画展及高级油画研究班开幕。主持筹建我院环境艺术专业、史论系、师范系、出版社及万曼壁挂研究所的工作。试招收研究生预备生近廿人。1986评为教授。赴美访问。《肖峰、宋韧油画集》出版。 19872月,调整领导班子,连任院长。中国美术学院设立两个博士点。4月,当选为省美术家协会主席。5月,陪同江泽民同志等参观我院《中国现代壁挂展》。10月,出席党的十三大。 1988年4月10日举行校庆60周年活动。7月,在钱塘江南岸征地120亩办分部,浙美艺术品进出口公司成立。11月,当选为中国文联第五届委员。 1989患肝炎住院。7月,赴日本签定交流协议。同月,万曼逝世,发表悼文《深切的怀念》。1990再次连任省美协主席。当选为省文联副主席、浙江省政协七届常委。 1991接受各方捐赠:先后接受姚美良百万元捐赠设立“永芳艺术基金”,先后举办了《纪念黄遵宪书画展》、《孙中山与华侨书画展》等活动。接受竹内阳一资助举办“西湖艺术节”及巴黎工作室。接受台湾吴崇祺、黄丽娜夫妇捐款50万美金,林同滨先生50万元在我院设立“艺术基金”。文集《谈艺论美》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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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小慧慧

四个案例  一,残疾少年阿鹏、阿成上学难  【事件】家住西宁市湟中县拦隆口镇班仲营村13岁的阿成和15岁的阿鹏自小患有疾病,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上学。看着兄弟俩整天呆在家里,父母急在心头。在四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8月15日,父亲邵应海来到省妇联,请求为孩子联系残疾人学校上学事宜。  【维权经历】经过多方咨询、查找各类残疾人学校的相关信息(主要是接收条件),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省妇联工作人员为邵应海提供了省特殊教育学校、湟中县职业技术学校残疾人培训班、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三所学校。但因两个孩子早期未接受过系统的康复治疗与训练,随班就读或上残疾人学校有一定困难,最终,邵应海夫妇将两个孩子送进了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托养、教育、训练。就此事,省妇联以“残疾少年儿童辍学事件的思考”为题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  二 白血病少女晓玲治病难  【事件】2007年8月20日,西宁市城中区居民刘书香夫妇拖着疲惫的身躯敲响了省妇联权益部的门。原来,他们正在上高二的女儿晓玲被医院确诊患有白血病,需要数十万元医疗费。贫困的家庭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  【维权经历】经过调查核实,省妇联权益部立即联系了省民政厅慈善总会等单位,刘书香夫妇也向西宁市政府、民政局、教育局、共青团西宁市委等多家单位求助。与此同时,晓玲的同学制作了横幅,发起募捐活动,社会热心人士均以不同的方式给予了晓玲一定的帮助。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贫困家庭遭遇家人患病或突遭横祸的事件,权益部每年都会受理几起。由于省妇联没有专项救助经费,遇到这类问题,只能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给予帮助,很难有效解决。  三 意外怀孕少女终止妊娠难  【事件】2007年9月17日,省妇联接到了意外怀孕少女兰兰的求助电话,据兰兰讲,她从小父母离异,中途辍学。2007年2月,为贴补家用,她只身从大通来到西宁打工,被一男子欺骗怀孕近六个月,身无分文的她陷入了困境。  【维权经历】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省妇联工作人员四处奔波,希望能找到一家医院帮助兰兰摆脱困境。但是,由于兰兰无力支付手术费用,并且做手术不能没有家属的签字等问题,手术遇到了难题。经多方联系、协调,最终,西宁市生殖保健院为兰兰成功实施了引产手术,并为她减免了所有费用。  四 少女被撞身亡索赔难  【事件】2007年9月18日,乐都县雨润镇荒滩村村民王国善就女儿被火车撞死索赔一事向省妇联权益部咨询。2007年4月25日,王国善13岁的女儿沿铁道旁一米宽的小路前行,在离涵洞口45至50米处,兰州至西宁列车在一瞬间呼啸而过,女儿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认为,此次事故铁路部门没有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补偿了500元。  【维权经历】省妇联工作人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建议王国善拿出证据证明女儿死亡与自身原因无关,否则只能接受补偿500元的结果。同时,工作人员将网上类似案例及处理结果、专家及律师说法等提供给王国善供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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