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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影响拿证书的。因为证书上根本不写单位名称的,也不需要单位盖章。存档材料也就是任职资格登记表上要写单位名称,但不需要单位盖章。你可以大胆地写新单位的名称,一般人事局的人不会仔细核对的。就算核对出来,也没问题。难道这一年时间还不许人家跳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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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小伙伴们都会觉得,考过中级经济师后,就可以直接领取中级经济师证书了,然而,事实真的是如此吗?要说,这可不一定。要知道,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在领取中级经济师证书前,还要做这些事。所以,考友们千万不要忽略掉这些事情哦!一、证书领取条件2019年以前的考生都是一年通过《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这两科,这两科达到国家合格的标准线(即84分及以上)就可以准备领取证书了,但是有部分的地区实行的是考后资格审核,这部分考生就要在通过考后的资格审核后,才可以拿取证书。如果资格审核没过,这位考生的考试成绩作废。而2020年以后的考生,则是两年过两门,考试科目仍旧是《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这两门,两门科目都过了,就可以准备领取证书。当然,考后进行资格审核的地方和2019年以前的一样,资格审核过了,就可以准备拿证书,如果没有,考试成绩作废。二、证书领取时间根据往年中级经济师的资格证书领到时间,大约分辨出中级经济师的资格证书领到时间一般在4月份上下。而今年由于肺炎疫情的缘故,有一部分的地域已不派发纸版资格证书,立即以电子证书替代;也是有一部分的地域启用了资格证书邮递服务项目;也有一部分的地域中止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领到服务项目工作中,实际的领到时间还是需看本地人事考试网的通告。三、证书领取方法参照以往领结婚证规定,全国性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领到出示二种方法:邮递服务项目和当场领到。各地区资格证书领到时间、方法,必须提前准备的原材料将会会不一样,到时候要以本地人事考试管理中心发布的信息内容为标准。四、证书领取材料一般说来,领到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必须提前准备以下材料:1、学生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如授权委托别人代领,除交检自己身份证件外,还需另外交检代领人身份证原件;2、学生自己具有报考资质的文凭、学士学位证书正本;3、最近反面标准证件照同底彩色相片(全国各地规定规格、总数有差别);4、填好详细并由企业盖章公司章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1份(务必用A4型纸型,按要求填好)。5、一部分地域必须带成绩表或准考证打印。五、逾期未领事宜假如学生未在要求时间内领到资格证书,由资格证书派发组织托管,贷款逾期未领者可与第二年下一批号领到。假若考试完毕满五年仍未领到资格证书的,则按国家人社部有关要求由特定印刷公司统一收购消毁。因此,提醒考友们,在没有拿到自己的中级经济师证书前,千万不要掉以轻心。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证书领取情况,做好上面的这些事情,千万不要忽略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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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你的条件符合注册条件,具体如下: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建设部。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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