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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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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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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司(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部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的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 等 项 | | | | |住宿费标准(元) 职 级 | | | | |-------- |火|轮|飞|其他|一般|深圳、珠海、 标 目 |车|船|机|交通|地区|厦门、汕头 务 准 | | | |工具| |市和海南省 ------------------------------------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 |软|一|一|按 | | 的人员 |席|等|等|实 |50| 70 |车|舱|舱|报 | | | |位|位|销 | | ------------------|-|-|-|--|--------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 | | | | | | 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中央 | | | | | | 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局总 |软|二|普|按 | | 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 | | | | | | 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 | |等|通|实 | | 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基础工资和 |席| | | | | 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六类工资 | |舱|舱|报 |30| 40 区)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 | | | | 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 |车|位|位|销 | | 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 | | | | | | 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 | | | | ------------------|-|-|-|--|--|----- |硬|三|普|按 | | 其 余 人 员 |席|等|通|实 |20| 30 |车|舱|舱|报 | | | |位|位|销 | | ------------------------------------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 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包干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包干标准的部分,按50%发给个人。 住宿费实行包干办法后,住宿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交单位财务部门备查。对接待单位有意少收宿费而留有节余的,不发给个人。 (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省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据按规定的一般地区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计发。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不含副部长级干部及随行一人),一般每人每天可发市内交通费2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原则上全部发给个人。但为了计算方便,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发给: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条(一)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8元,特殊地区14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2.4元,特殊地区4.2元。 (三)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1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 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 ,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第三、四、五、六、七、八、十条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 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宿费包干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 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央级在京事业单位按照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内作具体规定。 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88)财文字第742号通知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财政部(90)财文字第002号《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同时 废止。

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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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小钰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及评审条件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及评审条件,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2年,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4年,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其中大学专科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1年以上,中专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1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 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管理工作。   (三)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能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调研报告。   5、作为业务骨干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   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编写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正式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八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2项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得到采用,并正式印发实施。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九)长期从事社会中介工作,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职(执)业资格,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型企事业管理咨询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且业绩突出。   (十)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5位。   “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调查报告、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供原件、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批复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 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旬刊、半月刊。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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