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我一场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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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住宅工程项目; (四)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的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七条 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 (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督促合同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六)审核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规范; (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 (二)核查施工图预算; (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并督促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四)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 (五)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六)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七)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八)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审核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十)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十一)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二)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十三)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四)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十六)参加工程验收,核查工程结算。第九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回访、监督保修直至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人员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专职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兼职监理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 (三)有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监理手段;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第十一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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