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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符合所在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申报晋升"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后方可参加评审。 2、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应符合所在地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 3、系统掌握经济管理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知识。 4、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熟悉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定。 5、了解国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结合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指导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的经济工作。 其他政策要求1、中央驻鲁单位委托评审工程技术和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需提交委托函并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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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应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考虑到一些同志取得中级职称时间较长,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颁布时间较短,要提交任现职期间每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有一定的困难,经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在审核职称申报材料时,目前我们要求申报人员至少提供近3年以上继续教育证明。其中,2010年以后的继续教育证明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继续教育处提供。鉴于职称评审材料截止的有效时间是每年的8月31日,因此,可以不提交评审当年的继续教育证书。目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施教机构已有2家在我委备案,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专业课内容也已在我委公众网站“人事信息—文件公告”栏目中公布,请查看。根据规定,未经我委审核备案的专业科目培训课时不计入专业科目培训课时。我们也将督促已备案施教机构及时补充相关课程。基本条件:在企事业单位中,凡直接从事经济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计划、经济贸易、经济监督、经济研究、生产调度、财税金融、开发投资、证券保险、网络商务、物资物价、资产评估、人力资源管理、房地产业、旅游业、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教育、企业经济法律、企业管理咨询等岗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工程师或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工程师或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申报材料:1、委托评审函1份(海峡人才市场出具);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复印件无效;3、《省经济专业人员考核登记表》(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各1份);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30份。(要求一律用A3复印纸打印并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不装订);5、论文2篇(要求: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并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均需有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正式发表的论文原件2篇(学历破格者,以论文申报者要提供4篇),内容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6、应提交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1)学历学位证书(在职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须提供各前置学历的证明并在相关表格中注明);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4)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中每个年度继续教育满72学时的证明;5)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材料、证书、获奖证明各1份(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一般在每年4、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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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称评定2021新规: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申报范围和条件:申报范围:1、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各设区的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申报渠道。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3、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函办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5、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条件:1、我省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专业),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应当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职称标准条件制定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307号)要求,加快推进标准条件修订工作。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3、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贯通的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4、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职称评审时应提供近5年以来的继续教育情况。以上内容参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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