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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的要求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水利行业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配备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认证和注册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证和注册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批。 (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考试一次。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拟定考试工作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指导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考场监督、判卷等考务工作。考场监督巡视、判卷等具体工作在各流域之间分别交叉进行。第九条 凡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6年。 (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2年。 (五)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12年,现仍在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第十条 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一条 通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经审查合格者,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章 注册管理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经审查批准,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同时,视为符合首次注册条件,予以办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再次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行为和受处分纪录。 (三)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后,连续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并有相应的业绩记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 (五)所在单位考核同意。第十五条 经审查批准注册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在其资格证书的注册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办理再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凡连续在两次注册中不具备注册条件者,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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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考基础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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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有效期四年。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管理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按照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有关要求制作; (二)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为四年,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将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 (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如有丢失,本人应登报声明,并到有关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备案,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造价工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有效证明;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及时发至本人保管。 (五)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六)未通过续期注册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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