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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虎生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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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七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八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主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委托方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单位章程。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乙级资质证书三年后,达到甲级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晋级。第四章 资质管理第十六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  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造价师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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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强化政府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m 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等建设工程,不受投资额和建筑面积限制,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主城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各县(市)、峰峰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第四条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奖励。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由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各相关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二章 质量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总负责方。并履行以下质量责任: (一)严格依法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应经招投标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四)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及时组织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五)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肢解工程; (六)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质量要求,并对其质量负责; (七)组织隐蔽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竣工工程验收; (八)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派驻工地代表; (九)自行管理的项目,应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6层以下、跨径15米以内、工程造价300万元以内的建设工程,至少有1名取得土建类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12层以下、跨径21米以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内的建设工程,至少有1名取得土建类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12层以上、跨径21米以上、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至少有2名取得土建类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负责。并履行以下质量责任: (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体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逐级会签和审核制度,明确相应的执业责任; (三)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派设计代表进驻现场; (五)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参加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六)不得明示或暗示、非法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并履行以下质量责任: (一)承担的监理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不得非法转让、越级、超范围承揽业务; (二)监理工程应有完整的监理合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定员定岗、持证上岗,从业资格符合规定,质量责任制落实到位; (四)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完整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负责实施; (五)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对重点部位的施工和隐蔽必须实行旁站监理。配合建设单位组织隐蔽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竣工验收; (六)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及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及时制止,督促责任方改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配合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七)建设项目监理资料齐全、准确,归档完整及时; (八)不得明示或暗示、非法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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