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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人家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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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人数屡屡刷新,令留学中介市场日益红火。对于不少准留学人员而言,留学中介只能用“又爱又恨”来形容:“爱”的是中介筹划留学的经验、海外教育的资源,但是,频发的欺诈事件、违规行为,中介的巧舌如簧、请君入瓮,又让人“恨”得咬牙切齿。

黑中介、假中介,会耍哪些花招?它们又该如何规范?中介市场,何时不再“乱花渐欲迷人眼”?我们一起求解。

“两人一部电话就敢拉业务。”在采访中,一位留学中介人士如此抱怨行内的鱼龙混杂。巨大的留学人群,催火了中介市场,也让一些“黑店”乘势而入。日前,文化版与人民网教育频道联合进行的网络调查显示,14%的受调查者曾被中介欺骗。

因为黑中介,险些没了留学资格

胡薇薇,就因为劣质中介险些丢掉了留学的资格。

去年,她委托南方一家留学中介申请赴港读研,这家公司收取了总计万元左右的费用,“收费实在是太高了!”胡薇薇说,“我的同学委托北京几家留学中介申请美国的学校,中介公司开出3万元到6万元,甚至10万元不等的高价。”

高花费却并没有买来放心:由中介代为整理的英文推荐信因为制作过于拙劣,被胡薇薇所在学校的老师狠批了一顿。更令人气愤的是,这家中介公司竟然马虎到把成绩单弄错了,险些让她失去了留学资格。

“如果被黑中介骗了,想要维权更是十分困难。当前留学中介市场就一个字——乱。骗你没商量、宰你没商量!”胡薇薇无奈地说。

这样的事,在留学中介市场上并不鲜见。记者从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上了解到,目前留学中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目前仍有一些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仅有“咨询”一项,而没有“留学中介服务”这一项,但却自称有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而从事中介服务;

炮制虚假信息引当事人上钩。有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与留学者签订协议时,诈称为当事人所联系的学校是当地著名大学,但实际上却是档次很低的大学或不被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应机构所承认的私立培训机构,有的学校甚至是由当地人请了几名三四流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草草建起来的,当事人到了那里,根本无法接受正规系统的教育;

巧立名目骗取费用。有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采用降低代理费的方法来吸引当事人,却在实际经办过程中巧立名目,加收各种费用蒙骗当事人。

市场急速扩张,但标准缺、门槛低

留学中介的乱象为何频生?市场催生了掘利者,留学中介市场随着自费出国留学人数的大幅攀升,而愈加红火。急速扩张的市场却没有相应的规范,而且进入门槛非常之低。业内人士曾经调侃,“留学黑中介,是只要50元成本就可以获得暴利的行业。”还有人这样比喻,“一部电话、一张桌子、一个人就可以办留学中介。”

缺乏统一的服务标准、行业协会建立不完善、行业自律水平低,缺乏有效的自费留学中介质量评估机制,也是留学中介市场相对混乱的重要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各个留学中介定价不一,甚至差距极大的现象呢?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每个留学中介都有自己所谓的“特色项目”,在整个服务体系之中,更是充斥着琳琅满目花样众多的层次划分。留学中介往往针对申请留学的种类、学校所在的国家、学校的排名、帮助申请学校的数量、保过率的高低等因素,将整个申请流程划分为各个不同的收费档次。

“特色”服务,必然带来“精心”打造的收费体系。据业内人士透露,留学中介的费用制定依据的确比较复杂,消费者教育背景不同、学力水平等自身条件差别较大,加上目标学校、专业排名等现实条件以及风险控制、劳务成本等因素,物价部门很难统一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没有统一的定价标准,也就意味着定价的无限自由”。

建立中介评估机制,查验“营业执照”

不规范的留学中介市场,让不少学生栽了跟头,也让那些准留学生们颇有些提心吊胆。规范市场,成为他们不约而同的呼声。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留学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会导致许多新的问题,因此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应当是“一劳永逸”和“一成不变”的条文,而应与时俱进。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跟进研究,并提出补充的规定和相应的策略与管理办法,从而不断健全、规范和完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体系”,为留学中介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证。

同时要充分发挥网络监管作用,办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使之成为消费者了解出国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涉外教育信息的窗口和教育涉外监管的电子平台。

此外,有专家指出,政府的监管以及行业的自律也是净化留学中介市场的有效手段。应该建立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先制定中介服务的合格标准,之后制定中介服务的水平标准,对中介进行评优、评级,鼓励优秀中介做强、做大。

出国人员也须擦亮自己的眼睛。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资质。同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应查看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针对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专家提醒,自费留学申请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中介机构向自费留学申请人给予适当补偿;申请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以得到合理补偿,或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赵婀娜 蔡长春)

经纪人资格证报名被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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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兜爱李公主

常青汇教育(上海奕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合同纠纷起诉书常青汇教育实际是上海奕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名,被告:上海奕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118号龙之梦大厦1603-1605室,法定代表人:李勉,职务:经理,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无条件退还我们已付16万元服务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应退还服务费用的利息(自2017年6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令被告赔偿三倍服务费48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对外宣称常青汇教育,被告不仅实施商业欺诈,耽误我女儿一年多最关键、最宝贵时间,给我们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而且被告不具备出国留学咨询信息服务资质,甚至连教育咨询资质都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非法经营。一、商业欺诈我们多次参加被告举办的招生宣传会,会上被告多次宣传徐烨老师以前做过沃顿商学院(以下简称沃顿)的招生官,对沃顿招生喜好比较了解,即使进不了沃顿,也可以先进宾夕法尼亚大学(以下简称宾大),再在二年级时转入沃顿,徐烨老师有这方面的能力;要进入美国常青藤大学,应该提前一年甚至二年进行规划,常青汇教育能给予完整全面的升学活动规划,专业科学的升学考试规划,徐烨老师是这方面的专家,现在学生及家长提的一些问题,在徐老师看来都很幼稚,只有经过完整全面规划后发现的问题才有价值,只要签订合同付款,就可马上进行留学规划及辅导……非常热情热心,一步步引诱我们订立合同,引诱我们花费除被告外全国没有的高得令人堂目结舌的32万高价服务费,签订合同时我们对一些合同内容提出异议,但徐烨他们讲:所有学生签的合同都是一样的。合同签订付款后,被告立马变成漠不关心,一年多来总共只有7天次我们问了被告才回的微信,其中有二次微信是我们问徐烨什么时候有时间见我们,一年多时间里,被告没有一次对我女儿主动辅导及过问,从未给我们打过电话,更没有半点所谓的规划,连我们多次咨询沃顿及宾大的问题,没有一次给予回答。即使按被告格式条款所订合同中的服务内容,也没有一条真正执行。2016年12月30日,徐烨在百忙之中见了我们二十来分钟,其间我多次讲:我女儿的规划已经耽误了十个多月,实在来不及了,恳请他无论如何抽出时间,赶快制订我女儿的留学规划,而徐烨不仅对我的恳求极不耐烦,态度口气极不尊重,甚至当着我小孩的面大发脾气,交谈很不愉快,虽然后来徐烨多次解释他要负责全公司的全面运营,还要全国各地到处巡回招生演讲,实在太忙,最后他对我们的恳求还是一一答应。但是,自从这天之后至我们提出赔偿的多个月里,被告没有一次给过我们回音,更没有半点的规划及辅导。事后我们多次上门交涉,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损失,否则将对他们商业欺诈提出起诉及控告,却反遭被告法人代表李逸的电话威胁,威胁要我女儿美国留学付出代价,叫我还是好好考虑考虑女儿的前途吧!非但不答应赔偿,还对退款设置种种条件,要我放弃对他们的起诉控告及赔偿和补偿权力,并要我签订一份带有封口性质的协议,要求我不得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或利益的行为, 甚至还继续威胁,威胁我如果不签订这份协议,不仅已付费用不退,还要我继续补缴齐服务费用的剩余部分,要强硬继续为我女儿做美国大学的申请工作,真是无法无天!根据我们了解,他们对其他学生也存在同样的欺诈,说徐烨老师曾做过沃顿商学院的招生官,口头承诺等等,但签了合同付款了后,被告马上变得什么事都没了,他们提出不满,想不到被告反过来要求他们只准讲被告好话,不准讲对被告不利的话,否则被告要告他们文书造假、活动造假、经历造假、成绩造假、代写文书等等一大串,要告得他们美国留学付出代介,其实这些文书都是学生他们自已完成的,当时因为想信被告,将申请美国大学的帐号密码都交给被告,被告掌握了他们文书列表等全部资料。如果被告捏造文书、活动、经历、成绩等等造假、代写文书,去美国大学告,他们可能会被退学,还会留下失信记录,今后永远进不了美国。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及第五条:“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鉴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出入境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明知自己不具有出国留学服务资质,并知自己不得从事出国留学服务活动,却打着咨询的幌子为我们提供出国留学服务事宜,属于主观上的一种故意过错。虽然现在该法规己有改变,被告也在与我签订合同2年后的2018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工商局批准具有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但在我们合同签订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是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与我签订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留学规划及申请具有极强的时间性,由于被告的隐瞒、欺诈和不诚信行为,导致我们一年多没有留学规划及准备,不仅产生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还给我女儿后续学业及人生方向造成了难以磨灭的损害和不利影响。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经营者因虚假宣传或者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被告与我我签订合同时并不具备从事为出国留学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鉴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的资质,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之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附:1、身份证复印件2、合同3、常青汇宣传本复印件4、提前解除终止<服务合同>协议书5、关于提前解除<咨询服务合同>的公函6、上海奕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局经营范围变更记录7、关于常青汇商业欺诈非法经营的函8、本诉状副本一份此 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原告人: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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