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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税率 ③超率累进税率 含义: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步骤:确定相对率,对利润征税时,以销售利润率为相对率,对工资征税时以工资增长率为相对率 将相对率分为若干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 计税时按照相对率计算出应税的课税对象数额,分别计算税款 汇总求出全部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应用举例】某企业某年度取得应税利润600万元,销售收入1600万元,如果以应税利润为征税对象,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形式(税率表如下),则该企业本年应纳税额为()万元。 级数 销售利润率 税率 1 5%以下 0 2 5%-10%(含) 5% 3 10%-20%(含) 10% 4 20%-35%(含) 20% 5 35%以上 35% 答案:D 解析: 按照相对率计算出应税的课税对象数额 将超率累进税率换算为超额累进税率,然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将应税利润600分为5个部分,如下表: 级数 销售利润率 应税利润 税率 应纳税额 1 5%以下 80(1600×5%) 0 80×0=0 2 5%-10%(含) 80-160 5% (160-80)×5%=4 3 10%-20%(含) 160-320 10% (320-160)×10%=16 4 20%-35%(含) 320-560 20% (560-320)×20%=48 5 35%以上 560以上 35% (600-560)×35%=14 合计82④超倍累进税率 含义:以课税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计税基数是相对数,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 计税基数是绝对数,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含义: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适用定额税率 特点: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适用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二)税率的其他形式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是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是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 通常实际税率低于名义税率,原因包括: 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可能不一致 ;税率差异;减免税使用;偷漏税;错征税款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平均税率是相对于边际税率而言,是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 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3.零税率与负税率 减税免税 (一)减免税三种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 含义: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内容: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项目扣除 跨期结转 注意起征点和免征额的不同,见教材 2.税率式减免 3.税额式减免 (二)减免税按在税法中的地位分三类 1.法定减免 2.临时减免 3.特定减免 (三)加重纳税人负担的两种措施 1、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 2、税收加成:是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和税额,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加征成数一般在1成――10成之间 【应用举例】假设某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8000元,免征额为800元,税率为20%,若规定计税依据超过20000-30000元的部分,加征2成,超过30000-4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过40000元以上的部分,加征10成。则该人应纳税额为()元。 答案:B 解析: 纳税所得=48000-800=47200,按照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计算 应纳税额=20000×20%+10000×20%×(1+20%)+10000×20%×(1+50%)+(47200-40000)×20%×(1+100%)=12280元 五、纳税环节:(见教材)六、纳税期限: 按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按次―――耕地占用税、屠宰税、延席税 按年―――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就税法的整体结构而言,税法体系包括宪法加税法典,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各单行税法和宪法直接加各单行税法三种模式。 1.实体税法体系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包括22个税种 2.程序法体系,其主体是《税收征收管理法》 3.税收处罚法:包括《征管法》中"法律责任"以及《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 4.税收争讼法 《行政讼诉法》 《行政复议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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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 4.效力先定性 a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b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事先假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必定正确、合法、不可否定,不过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c这种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掌握5.强制性 a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b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实施,只是概括地阐明行政行为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以保证其得以实施的性质。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紧密联系。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但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认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a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交纳罚款。b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c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d此外,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实行征税行为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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