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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及考生较为集中的地级以上城市(详见报名系统:),成都地区具体考点考生请以准考证为主。
科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注册税务师协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所在地为通过最后一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地区。
备考建议:
1、抓住核心考点
虽说现在时间还不是非常紧张,但是考生对于自己报考科目的核心考点应该已经做到心里有数了,尤其是刚刚看完一遍教材的同学,应尽快抓住核心知识点和重难点,进行重点复习,务必做到迎难而上,逐一击破,不能放之任之。
2、高质量做题
毋庸置疑,做题是巩固知识点和快速提分的重要保证。有些考生“过分自信”,不屑于“题海战术”,认为自己看完了书,听完了课就一定能通过考试。有的人即使做题了,也更像是“看题”、“读题”。他们在自己得出答案之前,总是习惯于直接看答案,以为看懂了解题过程就是自己也明白了。其实不然,这样“看题”的坏处在面对白纸黑字的考试时会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那就是你的脑中对于这道题其实全无记忆。
3、掌握机考模式
提前进行机考模拟练习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税务师考生熟悉考场环境的最佳捷径,对于有的人来说,机考和笔试的感觉是全然不同的,考生尽量提前进行机考模拟,才能快速进入考试角色,临场也不会慌乱。
环球青藤税务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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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2、依据: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文号: 国税办发[2007]8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7-9-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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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是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考试通过取得的,这种考试是省一级税务部门举行的,执法资格证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和颁发,表明持证人具有税收执法资格,是进入税务局工作的入门考察之一,也是考核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的凭证之一。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文号:国税办发[2007]8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文日期: 2007-9-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2考试解读编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命题负责人就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复习重点、考试题型讲解内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真题,并且参考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辅导用书,反复酝酿、倾情演绎,对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考试内容、学习复习重点及题型解读如下,仅供参考,未经权威人士认可,不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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