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田欣团队
从12个专业里面选择对应的的专业。主治医师中级职称报考共有内科学考试专业设置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肾内科学、神经内科学、内分泌学、血液病学、结核病学、传染病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职业病学等12个专业,在这12个专业中找到与自己科室相对应的专业填写即可。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杰克贝老师
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考试科目及成绩:
1、考试为两年一个周期,两年内没有通过四科需要重新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在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2年内通过四个考试科目即可取得相应资格。
2、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即为取得主治医师资格证书的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其中“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为公共科目。
3、考试时间为2天,一天两个科目。
扩展资料
晋升条件
1、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六年;
3、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5、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从事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不少于3年
6、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主治医生
今天天很蓝
主治医师报考条件2022最新规定如下:
1.为贯彻落实 人事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笑握肢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4.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5.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3)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 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7.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碰世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8.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皮培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 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10.参加 药学、 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11.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13.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 继续医学教育。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优质职业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