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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兮衣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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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ch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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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执法证需要满足是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等条件。 2、考执法证需要什么条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已经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负责审查认定。 4、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授予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发放资格证书。

常熟市执法资格证考试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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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梦890505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下一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国家对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的文件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均应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未通过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不得执行主办、审核、审批案件和直接从事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活动和任务,但可以在取得资格民警的指导下协助参与案件办理和进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无论是否取得岗位执法资格,都应当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第三条岗位执法资格分为综合执法、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交通执法四类。综合执法类适用于在督察、信访、指挥中心、法制等部门中从事综合性公安执法工作的民警。刑事执法类适用于在国保、经侦、刑侦、监管(看守所)、行动技术、禁毒等部门中从事刑事执法工作的民警。行政执法类适用于在治安(派出所)、警卫、特警、出入境、网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民警。交通执法类适用于在交警等部门中从事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民警。上述各部门的综合管理岗位民警参加本部门岗位执法资格认证,也可选择参加综合执法类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其他综合管理机构民警可在四类岗位执法资格中自主选择申报一个类别参加认证。民警实际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业务性质归属其他部门岗位执法资格类别范围的,可经申报同意后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类别岗位执法资格认证。鼓励民警在取得本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后,报名参加其他警种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第四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下一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分为资格认证考试和资格审验考试两类,资格认证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业务知识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资格审验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岗位新增、变化法律业务知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勤绩和执法的具体数量、质量,其中对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应综合测算、科学评价。第五条各级公安政工、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共同参予。其中:政工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和工作勤绩评定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试纪律、违法违纪和重大执法问题查证等工作;教育训练部门负责师资整合、教材审议、学习培训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考试题库、编制考卷、执法办案情况评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门依岗位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理论考试前应当组织学习培训,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学习大纲由市局在省厅要求的基础上统一编制。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结合执法质量考评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天,考试采取闭卷形式(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民警参加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时,可以开卷)。县级公安机关开展初级认证理论考试时,应事先通知市局,由市局组织督考组到场督促检查。允许并鼓励民警提前报名参加可晋升的下一等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保留3年。第七条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组织市局机关民警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全市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配合省厅做好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岗位执法资格初级认证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开展中、高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管理工作。第八条对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授予初级岗位执法资格。对从事执法勤务岗位,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均达到基准值且综合得分处于平均水平以上,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民警,授予中级岗位执法资格。第九条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在职民警,应予以支持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通过考试的应当予以奖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免于初级和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考核条件要求的,直接授予初、中级岗位执法资格。免考民警应向所属公安机关政治部门提交统一的书面申请表,身份证、警官证复印件,司法考试合格证明材料,以供审查备案。第十条申报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的条件、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对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定期的资格审验考试和日常动态考核。资格审验考试按照资格理论考试通过时间每三年进行一次,初考未通过的,允许复考一次。执法日常动态考核参照资格认证考核标准执行,对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或执法的质和量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直接确定为考核不达标。经资格审验考试或考核不达标的,降低一级资格;原为初级岗位执法资格的,取消资格。第十二条被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从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晋升岗位执法资格。退休、辞职的民警,受到刑事处罚、被辞退或开除的民警,其岗位执法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三条已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更换执法勤务岗位,资格类别发生变化的,原等级予以保留,可以执行新岗位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任务;1年内通过新类别相应等级岗位执法资格审验考试的,直接转为相应等级的新岗位执法资格并进行后续管理;未通过资格审验考试的,按新岗位执法资格审验不合格处理。提前通过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的民警变更执法勤务岗位的,比照前款执行。第十四条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警参加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并逐步建立与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以及执法工作质与量相对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第十五条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等级晋升情况纳入民警执法档案,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是公安机关所属机构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任用的必要条件。具备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是担任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所属机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其中在执法勤务机构担任市级中层副职以上和县级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民警,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在其他非执法勤务机构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民警原则上也应通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专、兼职法制民警应取得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同等条件下,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优先任用。第十六条民警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与单位评优创先、民警立功受奖、晋职晋级直接挂钩。民警立功受奖、晋升非领导职务,同等条件下,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应当予以优先。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取得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按规定给予嘉奖;保持高级岗位执法资格每满三年且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按照规定给予记功、嘉奖。第十七条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被降低、取消的民警,取消当年度评优受奖资格,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在职部门中层领导按资格等级晋升规定逐级参加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并应在达到晋升年限标准的一年内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未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的,按照所属机构领导职务的任职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要求予以降职或免职。第十八条取得各岗位高级执法资格的民警,纳入市局专家组和教员储备库。各级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项资金,为录用的民警提供课研经费保障。第十九条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依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执法勤务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参照《公安机关中层领导办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执法数量和质量的基准值由市局根据各执法勤务岗位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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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爱你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文件苏运字〔2006〕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制度管理的意见各市(区)运管处:为进一步规范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制度管理,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等有关意见明确如下: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长期居住或者暂住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且准驾车型为C1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申请的《从业资格证》类别必须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相一致。(一)申请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驾驶证。申请旅客运输(大客)资格的,必须持有A1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申请旅客运输(中巴)资格的,必须持有B1或A2或A1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申请旅客运输(出租)资格的,必须持有本地C1以上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的实际年龄。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记录。自申请之日起倒计连续3周年无重大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申请人无过错的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除外。由市公安车管部门出具《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二)申请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驾驶证。申请货物运输资格的,必须持有C1以上驾驶证;申请货物运输(列车)资格的,必须持有A2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的实际年龄。(三)申请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本地相应驾驶证。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必须持有C1以上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列车)资格的,必须持有A2驾驶证,准驾驾龄2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的实际年龄。3.必须持有普通货物运输资格证2年以上。4.三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记录。自申请之日起倒计连续3周年无重大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申请人无过错的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除外。由市公安车管部门出具《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四)申请多种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多种从业资格的,申请人必须在已取得某一种从业资格的前提下,方可提出增加从业资格类别的申请。申请增加旅客运输从业资格的,必须符合本申请条件一(一)规定的条件;申请增加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必须符合本申请条件一(二)规定的条件;申请增加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必须符合本申请条件一(三)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程序(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从业资格证》的,向户籍地(或暂住地)运管处指定的地点报名、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一寸彩照4张;3.申请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的,应提供设区的市级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4.申请增加从业资格类别的,须提交《从业资格证》原件;申请人持有的《从业资格证》属外省、市运管部门核发的,还应提交其“营运驾驶员”档案。(二)申请的受理、审核。五市运管处受理本辖区内的申请,市区(含吴中、相城区)由市运管处直接受理。按照“谁受理、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的核准,由受理运管部门全权负责。1.资料审查:各受理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逐项查验,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中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类别、申请内容等栏目是否填写准确,有无缺漏、错项,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等仔细核对,经确认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原件当场退还申请人。2.资格审查:各受理部门要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内容:一是申请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二是《安全驾驶经历证明》载明的安全驾龄、准驾驾龄;三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年龄;四是申请多种从业资格应具备的条件。3.培训受理: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申请材料有填写错误或内容不全或有关证明无效的,当场通知一次性补正;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整、齐全、无误,且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准予受理,并签发培训通知书。三、从业资格培训(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资质条件,实行质量招投标制。按照分类许可和注册地经营原则,各培训单位应在核准的经营项目、培训内容和地域范围内开展从业资格培训业务。1.苏州市建设交通学校具有从事市区(含吴中、相城区)道路客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不含 “列车”类)培训业务。2.相城区陆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中心具有从事市区(含吴中、相城区)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不含“大客”、“列车”类)。3.苏州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具有从事市区(含吴中、相城区)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业务(含“列车”类)。4.常熟机驾培训有限公司具有从事常熟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不含 “列车”类)培训业务。5.昆山市汽车客运公司驾驶员培训中心具有从事昆山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不含 “列车”类)培训业务。6.昆山市交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具有从事昆山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以及五市(县)范围内“列车”类从业资格培训业务。7.江苏港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驾人员培训中心具有从事张家港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不含 “列车”类)培训业务。(二)各培训单位要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项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学时安排,采用交通部指定的培训教材进行培训。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培训费具体要做到:1.各培训单位要设置登记岗位,指定专人负责,配备熟悉从业资格培训相关规定和专业知识的登记人员,实行报名登记的微机化,建立报名登记的台帐和电脑数据库。2.登记要求及方法。登记时,查验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按户籍地(或暂住地)与申请类别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登记。3.培训要求。根据交通部交《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公路发[2004]778号)要求,旅客运输42学时、货物运输42学时、危险货物运输30学时;由于交通部尚未出台与新大纲配套的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因此,目前仍执行《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交公路发[2001]653号)规定的培训科目和学时标准,旅客运输53学时、货物运输54学时、危险货物运输32学时、旅客运输(大客)60学时、汽车列车66学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教学内容应包括理论和操作科目的全部内容,其中:旅客运输“出租”类别要有治安管理、急救常识、计价器使用、GPS操作等方面的内容;危险货物运输类别要增加消防知识、GPS操作等方面内容。操作科目的教学必须保证学员有足够的安全检视和式样驾驶练习时间。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货运输三个类别的培训应分开进行,不得混合开班。要加强对学员参训情况的考核,填写《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日志》,建立学员档案。4.培训后的约考。培训单位在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和课时完成教学任务后,在每一期培训结束之日,将学员汇总表并附学员有关证明材料报送苏州市处审核,申领准考证和预约考试。四、从业资格考试(一)考试的组织1.苏州市运管处从业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负责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2.从业资格考试由2名以上考核员组成的考核组具体实施。考核员必须持有省运管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员证》或《交通行政执法证》,按照核准的监考类别、监考范围从事考试工作。3.考试中心将全市具有考核员资格的人员组建考核员库,根据考试计划、考试科目组成考核组,其成员由考试中心从考核员库中抽选。(二)考试的科目1.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设三个科目,理论考试(科目一)、安全检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2.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设三个科目,理论考试(科目一)、安全检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3.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设一个科目,理论考试(科目一)。危险货物运输“列车”资格,除持有货物运输“列车”资格外,要加考安全检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4.申请多种资格的,可免考相关科目:货物运输增旅客运输或旅客运输增货物运输免考科目二、科目三;危货运输增旅客运输免考科目二、科目三;增同一类别资格的,免考科目一;除此,不得免考任何科目。(三)考试的程序1.申请考试。申请人培训结业后,由培训单位统一向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2.核发准考证。考试中心对培训单位报送的学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江苏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准考证》,编制学员准考证核发清单,核发至培训点属地运管处,由其交培训单位发放。3.考试安排。考试中心应在核发准考证之日起15日内安排考试。学员凭《准考证》、驾驶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理论知识、安全检视、场地驾驶科目考试。4.考场设置。为方便学员参考,凡市(县)运管处所属培训点具备考试条件的,经市运管处核准后,分别设置理论考试(科目一)、安全检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三个科目的考场;市区三个培训点的考场设置:市区汽车列车类从业资格理论考试(科目一)考场设在考试中心,安全检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科目三)考场设在苏州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苏州市建设交通学校、相城区陆慕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中心各科考场设在考试中心内。5.考试实施。为保持培训与考试的一致性,对具备理论考试条件的培训点,市处统一安装理论考试软件(未安装启用之前,采用手工试卷过渡)采用无纸化考试方法,由属地运管处指定的2名考核员组织考试(阅卷),考试中心指派考核员上门督考;安全检视、场地驾驶科目的考试,由培训点提供符合交通部规定技术参数的考试车辆,考试中心根据考试计划指派考核员上门考试;在考试中心进行安全检视、场地驾驶科目考试的,培训点要自带考试车辆参考,考试中心不再提供考试车辆。(四)考试的要求1.理论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法,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80分为及格。每一考场考生不得超过40人,不少于2名考核员。2.汽车安全检视考试采用被考人单独操作和考核员提问的方法,按照申请考试车型进行检视,用减分的方法进行。考试时间20分钟,满分100分,80分为及格。由不少于2名考核员进行考试。3.场地驾驶考试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按报考准驾车型选择考试场地式样。考试时间:C1车2分钟、A1车2分钟、B2车3分钟、A2车4分钟。考试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60分为合格。一次考试可进行二次操作。4.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必须由2名考核员签字确认,考试成绩当场公布,成绩有效期180日。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后,方可提出补考申请。5.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80日内不得申请考试。6.考试完毕,考试中心将学员的准考证、申请材料、考试结果建立个人档案,以备查考。包括建立考试合格、缺考、应补考未补考和补考不合格等各类台帐准考证核发。五、《从业资格证》的核发苏州市从业资格考试中心在每期考试结束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者的《从业资格证》制作完毕,根据准考证发放清单制作《从业资格证》发放表,由受理运管部门发放,学员凭驾驶证、身份证(或暂住证)领取其《从业资格证》。发证前核对《从业资格证》,发现问题立即和发证部门联系,由予以更正,考试中心应建立相关台帐。六、《从业资格证》的管理苏州市从业资格考试中心要建立全市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档案,一人一档,实行电脑数据库管理,五市运管部门负责建立属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档案。(一)持有外省、市《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须按规定办理从业资格过户转籍手续。1.向户籍地(或暂住地)运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2.提交原《从业资格证》及本人“营运驾驶员”档案,填写《营运驾驶员申请表》;3.经苏州市从业资格考试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建档并核发《从业资格证》。4.如果原《从业资格证》核发的运管部门不同意转出“营运驾驶员”档案的,申请人要提出入户建档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其从业资格类别、考试、发证等内容的证明材料,经苏州市从业资格考试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相应科目考试,考试合格的,给予建档并发证。(二)《从业资格证》遗失或损毁(损坏),需要补证的,凭损坏的旧证,填写《营运驾驶员申请表》,由属地运管部门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向苏州市从业资格考试中心办理补证手续。(三)《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内容按交通部和省运管局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运管部门要配合市驾培处做好审验工作。《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期限届满前90日内,须到户籍地(或暂住地)运管部门初审,市运管处终审,合格的换发新证。逾期审验的由市运管处按规定办理。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收费标准 (供参考)(一)考试费标准和工本费:理论考试每人次30元,技能操作考试每人次70元。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考试的,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从业资格证工本费每证5元。 (二)培训费标准:旅客运输(大客)262元; 旅客运输220元;货物运输(列车)295元;货物运输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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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笑

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可以在当地的官方教育网、招考网、信息网查询。登入当地的执法资格考试网查询,查不到或没有,就是应该还没有出来,尽量多关注关注对应考试的新闻或文件通告(有的网页中能看到),请耐心等待。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执法证是在当地的行政执法考试系统内报考的,报考后即可参加考试,通过考试后就能获得执法证了。在报考执法证的时候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2、年满十八周岁且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2、年满十八周岁且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注: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实习期不得申请。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程序:执法单位负责人在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里操作1、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访问,支持的浏览器:IE,360,火狐,猎豹。2、登陆的系统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既部门名称全称,初始密码123456)点击登陆按钮进入系统,系统提示立即修改密码。3、完善承办人、批准人、执法区域、监督范围管理。4、在执法证考试系统添加考试申请,编辑考生信息,上传白底照片,提交申请。5、在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考试系统考试,互联网上登陆,首次登陆用身份证号登陆,初始密码123456,然后捆绑手机号,修改密码,进入系统可以模拟考试,错题练习,正式考试等操作。6、在执法证管理系统完善考生信息,提交,即可完成执法证申请操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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