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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首先向辖区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携身份证、驾驶证、结业证(限2004年4月1日以后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限增驾)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同版1寸彩色照片5张。申请表登记表由辖区运管所初审,合格后盖章方可生效。 申请条件: 1、旅客运输(大客):应具有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持A照驾驶大客2年以上驾龄,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1 2、旅客运输(普客):应具有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1 A2 B B1 3、旅客运输(微型):应具有1年以上驾龄。驾驶证为A A1 A2 A3 B B1 B2 C C1 4、货物运输(列车):应具有驾驶货车2年以上驾龄,并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2 B 5、货物运输(普货):驾驶证为A A1 A2 B B2 C C1 C2 C3 (二)报名受理 申请人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报名,培训科审查申请登记表(二份)及相关资料,审查合格的分配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培训,并收取考试费和工本费。 (三)职业培训 1、申请人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报名,将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及身份证、驾驶证、结业证复印件交驾校存档。 2、申请项目为增驾的,将原从业资格证交给驾校,由驾校交回培训科。 3、驾校按《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课时和市运管处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四)从业资格考试 1、由市级运政管理机关组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考试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操考试。 2、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30日后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三、收费标准 (一)考试费标准和工本费:理论考试每人次30元,技能操作考试每人次70元。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考试的,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从业资格证工本费每证5元。 (二)培训费标准:旅客运输(大客)262元; 旅客运输220元;货物运输(列车)295元;货物运输222元。 四、办理地点 运管处培训科。 考试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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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发证。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首先向辖区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携身份证、驾驶证、结业证(限2004年4月1日以后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限增驾)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同版1寸彩色照片5张。申请表登记表由辖区运管所初审,合格后盖章方可生效。
申请条件:
1、旅客运输(大客):应具有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持A照驾驶大客2年以上驾龄,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1
2、旅客运输(普客):应具有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1 A2 B B1
3、旅客运输(微型):应具有1年以上驾龄。驾驶证为A A1 A2 A3 B B1 B2 C C1
4、货物运输(列车):应具有驾驶货车2年以上驾龄,并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 A2 B
5、货物运输(普货):驾驶证为A A1 A2 B B2 C C1 C2 C3
(二)报名受理
申请人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报名,培训科审查申请登记表(二份)及相关资料,审查合格的分配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培训,并收取考试费和工本费。
(三)职业培训
1、申请人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报名,将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及身份证、驾驶证、结业证复印件交驾校存档。
2、申请项目为增驾的,将原从业资格证交给驾校,由驾校交回培训科。
3、驾校按《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课时和市运管处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四)从业资格考试
1、由市级运政管理机关组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考试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操考试。
2、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30日后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三、收费标准
(一)考试费标准和工本费:理论考试每人次30元,技能操作考试每人次70元。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考试的,按同类标准的50%收费。从业资格证工本费每证5元。
(二)培训费标准:旅客运输(大客)262元; 旅客运输220元;货物运输(列车)295元;货物运输222元。
四、办理地点
运管处培训科。 考试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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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从业资格证要看申报的从业类别,类别不同,要求时间不同。2、具体要求如下:旅客运输(大客):应具有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持A照驾驶大客2年以上驾龄,附相应证明。驾驶证为A12旅客运输(普客):应具有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附相应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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