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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教育局审批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即可办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教育机构需注意:
教育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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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者资格条件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人员配置条件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3、学校管理人员:(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申办条件1、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2、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3、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理流程1、申请:举办者向教育局成教职教科提交申办材料2、受理: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4、评议: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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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许可。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主办(法人)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国营学校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有与学校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2人。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学资格和学历,其中开办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高中教师资格证书。
3、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的建筑,周围环境符合学校要求,教学办公楼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
4、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扩展资料:
办理教育机构需注意:
教育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过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班必须与学生成绩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县(区)中小学同期水平。
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和排名学生们。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外服务,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余服务名义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优质职业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