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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人应具备的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办人须提交的材料: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出租车公司证明(无出租车公司证明可参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待有工作单位后再领取从业资格证);4、彩色近照1寸2张,2寸1张。三、办事程序:1、携带上述材料到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报名处报名,填写申请登记表。2、参加学习培训并考试合格,由培训学校统一到办证窗口办理《从业资格证》后,发放给申办人。持有C类以上(含C类)机动驾驶证,驾龄2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经出租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掌握相关道路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后办理服务监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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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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