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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世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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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薇一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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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相关考试信息不了解的人士,可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 查询,上面都有相关的答疑和考试信息政策之类的公布,请注意。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注重基础知识点的考查,线上练习+线下练习,齐头并进,通过考试并不难。快速过关学习方法1、打基础:先看精讲视频,然后精华考点看一遍;2、巩固知识点:做章节习题;3、检查效果:做模拟题和考前试卷,检验成果;4、考前3天看错题和真题;5、考前1天,再把精华考点看一遍,就上考场。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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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29侠女

①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财政部、人保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和人保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保部12号令)规定,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考生,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 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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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版力资源和社会保权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④ 关于大型考试规则 违规处理

近日,来人社部法规司公布了修改后自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新《规定》对此前的考试违纪相关处理办法作了修订,将原规定中对考生在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修改为“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对考生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人社部并没有明确说明会禁考,你在报名的时候可以试一试能不能通过审核。

⑤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违纪处理办法

1、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资格考试的,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2、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无效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互打手势的; 2.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喧哗的; 3.拒不按要求存放物品的; 4.将演算草稿纸带离考场的; 5.考生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3、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1.伪造或涂改准考证的; 2.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3.抄袭或试图抄袭带入考场的笔记、书本、纸条的; 4.试图使用通讯及摄录设备的; 5.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6.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教唆或 *** (2人以上)作弊的; 8.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9.侮辱、谩骂或蓄意报复、殴打考场工作人员的; 10.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上违纪违规行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⑥ 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3、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0、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6、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6)资格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扩展阅读: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⑦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⑧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怎么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 *** 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⑨ 公务员考试中违规违纪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报考复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此希望广大考生珍惜机会,不轻易放弃、不轻易爽约考前承诺,珍惜信誉,认真对待每一个招考环节,认真践行每一项招考要求。特别是进入面试环节的考生,不要临时随意放弃面试资格和录取资格,以免错失实现职业理想的机会,影响其他考生权益和招录机关的正常补员需求。

⑩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节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修改条文 5 人事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令第3号 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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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麓是吃货

以下内容是《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考试,依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四条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二)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停考处分,停考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考试科目

第六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两科,内容包括:期货基本知识,国家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从业规范等。

第七条考试采取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线。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和以后两个年度内有效。全部成绩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长期有效。

第四章考试组织

第八条协会统一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编写、出版、发行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三)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发布考试公告;

(四)组织命题工作;

(五)组织考务工作;

(六)受理从业资格考试咨询;

(七)编制考试预决算;

(八)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考试成绩等。

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五章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并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撤销其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应考人员不按规定填报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不按考试纪律要求答卷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协会视情节,给予该人员取消其考试成绩并在1年或2年内不得再报考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应考人员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监考人员当场记录其姓名、准考证号、情节,及时上报协会。

第十八条协会应告知应考人员其所受的处分、情节和依据。应考人员对其所受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受到处分之日起15日内向协会提出异议。协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盗取。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协会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协会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从业资格考试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从业资格考试财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协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置其它考试科目,应考人员在通过本规则规定科目的基础上选择参加,成绩合格的,取得其它专业资格。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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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生即将迈入考场,首次参加考试的考生这些规则要了解!

一、考场纪律

(一)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应在开考前30分钟内进入指定考场,进行现场取相和签到。

(二)考试开始2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20分钟内考生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直至离开该考场,应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及安排。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携带证件须与报名时填写证件一致,其他证件均属无效)。

(五)考生应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到,并在“电子设备已关闭”处签字确认,确保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已处于关闭状态直至离开考场(包括手机闹钟等)。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考生手机未关闭或有翻看手机的情况,监考老师将该情况记录在《考场纪律单》上。

(六)考生取相结束后应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七)考生应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个人信息是否正确,等待考试开始。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桌面上只放置演算笔、橡皮、准考证、身份证及草稿纸等,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考试期间未经监考老师允许,考生不得取用已经存放的个人物品。

(九)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十)考生进入考场直至考试结束前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且返回考场时必须重新采集考生照片。

(十一)考试开考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喧哗,离场时不得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

(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如被监考人员发现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应主动配合监考人员的检查,并主动在《考场纪律单》上签字确认有关事实。

二、违纪处理

(一)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2、翻看手机等具有通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3、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他人考试行为的;

4、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5、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7、抄袭或帮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8、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

1、教唆、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

4、利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或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5、使用或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

6、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7、在考试时间,在考场或附近禁止的区域内,不服从劝告,且威胁、侮辱、诽谤考场工作人员的;

8、殴打或报复考场工作人员,造成考场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违纪申诉

(一)违纪考生(非从业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违纪处理不服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违纪考生(从业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二)考生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可通过邮件方式发送( [email protected] )。考生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申诉证据应当真实准确充分,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附申诉人签名、申诉时间);

3、申诉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自接到考生申诉书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考生。

一、把握重点,有舍才有得

证券从业考试60分即为通过,60分以上不分级别。有的考友无论何时,备考都会习惯性地以教材为主。经常会导致前面两章非常熟悉但是后面的章节来不及看,耗时长效率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要想在考前一星期内快速提高,首先要学会放下教材,考试总分只有100分,考察内容始终有限。根据多年证券从业考试出题情况来看,有很多知识点都是“必考”的,有的出题的频率非常低,考纲也只要求考生了解,整合最新的考纲要求和高频考点,把精力放在那些“重要”的内容上。

二、提高刷题效率

冲刺型的复习追求效率,除了熟悉高频考点还要学会刷题。

证券从业考试的都是从题库中随机进行抽取,我参加过的证券考试里几乎每一场都会遇到做过的原题。所以我建议大家进考场之前一定要做两套真题。其次把之前所有做过的错题再做一遍,证券从业考试只有客观题所以重要的知识点会换着法地问,错题在看答案的时候不要只看选项的内容,注意看答案解析掌握知识点以防考试时反向出题。

一、证券从业机考时可不可以带计算器和草纸?

虽然证券从业考试题型是单选题,但考题中还是有很多需要计算的题目。比如《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所涉及的股票的估值方法等,就是以计算题形式出现的。机考系统带有计算器功能,考生们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另带计算器。草纸是在考试前由监考老师统一发放,考场要求显示,是不允许自行携带草纸的。

二、证券从业机考形式会不会影响答题进度和速度?

机考是一种很方便的考试形式,并不会影响答题速度和进度。证券从业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共100题。考生只需要用鼠标单击选项即可。而真正影响考试进度和速度的是自身的备考程度。如果备考充分,答题自然很快。

三、考场内可以随意座吗?

不可以。机考系统是一个界面,考生需要按照自己的准考证号坐到对应的位置上,每个人都是对号入座的。

四、证券从业机考时允许用复制和粘贴功能吗?

可以。但考题都是单选题,不会涉及到简答等需要文字性的答案,即便是可以用复制粘贴功能,也没有太大作用。考生们不要担心,证券从业机考形式没有太多复杂的操作。

五、证券从业机考时可以自行退出系统吗?

不可以。在提交试卷后,考试界面会出现提示标语,考生们是不能自行退出考试系统的。考生们一定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千万不要违反规则和纪律。

六、证券从业机考可以提前交卷吗?

可以,但必须在开考40分钟后才可以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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