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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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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资格证网报流程如下:

一、登录系统:方法一: 输入用户名或证件号码+密码登录。方法二: 使用绑定的微信扫码登录。

二、填写报名信息:

1.点击[进入网上报名],选择“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选择所在省份,点击下一步。

3.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确保充分知晓考试相关规定和要求,勾选“同意”后点击下一步。

4.按顺序填写报名信息,每页填写完毕后点击当页的提交按钮进入下一页填写,标“*”的为必填项。

(1)下拉选择“报名地市”。非线上确认考区的考生只需选择“报名地市”。线上确认考区的考生,可以通过点击蓝色链接查看可填写的网上确认机构列表,然后根据本人实际报考要求准确填写“网上确认机构”项。

(2)基本信息会根据考生注册时填写的信息自动判断引用,性别、出生日期如未引用,考生可手动选择,民族和健康状态请根据实际情况下拉选择。

(3)以上信息提交后,系统会自动跳转至确认照片页面,也可点击[报考流程] 上的“确认照片”节点。照片栏中会自动显示基本照片,点击“确认使用照片”即可。

(4)采用现场确认的考区,考生须在提交报名信息后点击[打印报名表]下载报名表文件,打印后用于报名确认。

三、修改报名信息。

未进行报名确认的考生,可在报名确认结束前点击[撒回信息提交],通过[填写/修改报考信息] 功能修改相应信修改完成后再次提交。

四、报名确认。

1、提交报名信息后,考生须在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报名确认。

2、采用现场确认方式的考区,考生须携带报名表和相关材料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报名确认。

3、采用线上确认方式的考区,考生在报名系统中提交报名信息后,等待系统反馈报名确认结果。如提示“确认不通过”考生须在所在考区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重新上传报名材料,逾期未重新上传并提交报名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

4、经报名点或考点确认后报名确认节点变为绿色,同时[资格审核)节点变为黑色。

如何在单位报名卫生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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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侠xtt

报名时间、方式及办法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资格审查确认两个阶段。

1.网上预报名时间:2022年12月14日~27日。考生须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原中国卫生人才网),进入“考试评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区,点击“网上报名”,按要求完成网上预报名并打印《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资格审查确认时间:2022年12月15日~30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按属地报名点时间为准。考生根据所在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自行选择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确认。请考生关注所在报名点的通知,及时了解报名确认方式、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信息,并按照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相关工作。全市设19个报名点和1个考点(详见附表1)。考点只接受各报名点集中申报材料,不接受个人资格审查确认。3. 资格审查确认所需材料:(1)《申请表》;考生在网上报名并自行打印申请表(黑白彩色均可),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章(2023年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盖章)。(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证明或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2023年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出具准予毕业证明及护理临床实习证明(内容包括入学时间、毕业时间、专业、学制、培养方式是否为普通全日制、实习医院及时间等)。(5)社民办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报考人员应如实填报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或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报名、考试和执业注册工作的全过程。5.报名点到考点审核时间:2023年1月3日~6日(详见各地通知)。报名点持资格审查确认通过考生的报名材料到考点进行资格复审。6.网上缴费。资格审查确认通过并经考点、考区审核合格的考生,依据系统提示和《网上缴费操作指南》进行操作,通过报名系统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考试费,缴费成功后可通过报名系统进行查询。网上缴费时间为2023年2月3日~14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注意事项(一)上传照片:考生在填报信息完成后,应将本人照片上传。请认真处理上传照片,凡因照片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及后期成绩单打印、成绩合格证明和证书发放的,后果由考生自负。照片具体要求为:1.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其它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审核,除军人外其他考生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2.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20kb~45kb之间;3.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4.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须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二)为方便考生,请以单位、人事档案所在地(非应届毕业生)或学校(应届毕业生)选择对应的报名点,完成资格审查确认。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名点需登录考务管理系统对审核通过的考生进行网上确认,并打印《202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由考生确认签字。(三)资格审查确认通过并经考点、考区审核合格的考生,通过报名系统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考试费。网上缴费时间为2023年2月3日~14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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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散了心

护士资格证报名往届生需要填实习单位。

有的地方在现场审核时是要看8个月实习证明的。这8个月的实习证明按道理是以后考取了护士资格后在护士注册时要求的,但有的地方非要在护士考试报名也要这样要求那也没法就准备给看看。

报名申请表在中国卫生人才网网上报名时下载的,盖上档案管理或存放单位的公章。到中国卫生人才网上报名时还要准备电子照片,具体尺寸和分辨率网上有详细说明。

一般在一月份或二月份发报名通知,中国卫生人才网上会按时开启护士考试报名平台,个人登录后就可网上报名了,然后按要求拿报名表格和资料到规定地点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时到网上交费(以前有的地方是现场交费),然后到时在网上打印准考证五月考试。

护士资格证:

护士资格证是护士的职称证书。初级是护士、护师资格证;中级是主管护师资格证;高级是副主任、主任护师资格证。就像英语有4级、6级、8级之分一样,它只是我们护理相关职称和能力的测评,并不能上岗执业。但是,它关系到工作之后的职称级别、待遇等。

通过国家组织的护士资格考试,就可以拿到资格证。如果是在学校报名考试的就在学校领取,如果是在网上报名考试的就去当地卫生局指定的地方领取。由于各地方的时间安排不一样,所以,具体时间建议咨询当地人事考试局或者人社局。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护士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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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鱼不流泪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附件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2009年度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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