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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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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爱兔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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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考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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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ar糖果君

【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包括分包承包人)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

【注意】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联合承包的有关规定

1.联合共同承包是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2.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

3.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分包工程有关规定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定性为违法分包。

二、禁止以其他企业或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篇二】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

(一)施工企业的申请

1.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可届满延期,应在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

【篇三】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汇总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三、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

5.按规定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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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梦三只鸭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9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发布)

第一章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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