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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取消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进一步减轻货车司机经营负担,优化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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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质量吨及以下蓝牌货运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已于2019年1月1日取消,总质量吨及以上蓝牌货运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并未取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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