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半童学
一、考试名称
全国税务系统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
二、考试时间
根据《税务执法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上午9:00-10:30。
(一)参加执法资格考试人员
各省税务局、驻各地特派办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历年执法资格考试未通过人员,以及省税务局、驻各地特派办人事部门认定的需要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其他正式在编人员。
(二)考试科目
1个科目,内容为时事政治、税费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三)考试方式
实行闭卷考试,以计算机答题和阅卷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税务总局批准,个别地区可以单独采用印制试卷的方式开展考试。
(四)考试地点
全国多个城市。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所在城市按需设置考点。
(五)评分方式
计算机自动评分。
(六)备考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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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是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考试通过取得的,这种考试是省一级税务部门举行的,执法资格证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和颁发,表明持证人具有税收执法资格,是进入税务局工作的入门考察之一,也是考核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的凭证之一。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文号:国税办发[2007]8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文日期: 2007-9-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2考试解读编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命题负责人就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复习重点、考试题型讲解内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真题,并且参考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辅导用书,反复酝酿、倾情演绎,对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考试内容、学习复习重点及题型解读如下,仅供参考,未经权威人士认可,不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观点。
小琳子雄霸天下
你好;有人举报我将门窗外移30公分,执法人把他没有举报的窗门,我人也不在家的情况下,到别人家里去,砸窗而进,砸得粉碎,还双重执法,举报人执法局有人,举报我是2020年9月9日9月10就贴门上,是隔的阿忠打电话告诉我的,我9月14日下午到执法局了,我去了跟他说了第二天到执法局去,那是9月15日把材料送去了,9月17日就把三改一拆的单贴在我门上,也没通知我,我9月22日晚上分业委会开会.我顺路到家看看装修得这么样,到家分才看到门上又贴上我把它拿了过来。就拿出给他们看了,第二天早上到平阳教育局去了,下午约了分左右,后来客户多才到,同时我大概也3点多接个电话,同时通话有2分多,我说不在家,我还说要公平等等话。再这个时候接做厨门老师电话.我叫老师等一下,我4点差不多会到,我到家的时候那个师父在等我,他就量门了,门进去就可直接看到肖万信举报我门窗,走到房间我傻了,门窗,,,这时4点多我报110了.我一直走到现在执法局领导叫我等,说要经三方商定的。请问公平何在,,,,,
转瞬壹刻
1、熟读教材、多做笔记
进入备考状态之后,一定要每天抽出一定的时间学习,有计划地阅读教材,通常来说,教材至少要通读三遍以上
2、经常总结
在通读教材的基础上做好标记以及记笔记,每周对自己的学习做一个简单的回顾总结。
2、多练习,学会融会贯通
通读教材之后,用做题来检验学习效果。坚持每天做模拟题,后期坚持刷真题,找出不足,巩固重点,加强记忆,查漏补缺是这个阶段的重点。比起纸质习题的诸多限制,用软件做题更加高效适合。
4、做题要注意掌握和吸收。
做100道题,掌握1道不如做10道题掌握10道。对于例题,不管大小、难易,都认真好好做一遍。对于其他的练习,一定要做到:做了就能掌握。掌握才能吸收,吸收就能融会贯通。
扩展资料
考试内容
基本上包括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中外法学界的理论研究、典型案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等实务问题,律师管理、公证业务、法律援助、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知识。
考试严禁
1、与他人交换试卷,或者交头接耳;
2、抄袭他人答卷或者让他人抄袭,或者传递纸条;
3、夹带或者使用相关资料、电子设备。
宇宇酱ovo
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1、执法观念错位,服务意识淡薄。一些执法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不从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简单的认为“管理就是处罚、执法就是打压”,有的执法人员执法简单粗暴,执法态度生硬,随心所欲,不按法定的程序办事,使得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另一方面服务意识淡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所有的材料,致使当事人跑冤枉路。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违反告知制度、申辩制度、听证制度和案件会审制度等法定程序制度,强调自己的管理职权,漠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往往造成查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2、处罚目的不适当。“教育为主、重在久违、苗头预警、轻微告诫”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但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片面追求罚款数量,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不够。一是只罚不纠。对违法行为只处罚,而对罚款缴纳后违法行为是否停止或纠正不闻不问。二是罚款放行。对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三是处罚单一。对违法行为不分情况一味给予罚款,而不会综合运用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3、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顺序,建立了从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和制作处罚决定书等一系列程序。但从调研的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表明执法身份;应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罚款应告知听证程序的却违法不告知等等。如有的部门处罚案卷只有处罚票据和处罚决定书,相关的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没有制作,造成程序违法。4、执法文书格式不规范。从所抽看的行政执法案卷来看,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填写不认真、不全面、不准确。有的调查笔记记录不详细,既没有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的表述,也没有全面、客观反映违法现场的全貌。在归档装订方面。一些单位的卷宗编号、卷皮制作、目录填写、文书排列、页码编序不规范。5、争权争利,政出多门的情况仍存在。依法行政的核心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政府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授权、政府不得自行给自己授权。但目前,一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都有争权争利的倾向,有的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扩大自己的利益,一些部门对法律规定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不执行,或者只实现和享受法律给本部门确定的利益和权力,而不尽义务和责任,或者只对增设机构、拨款、审批、罚没感兴趣,有的对过期废止的法律规章变相执行,最大化的增去本部门利益。个别单位擅自扩大自己的审批权限,把本由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本地审批。6、“人情案”、“关系案”等对行政执法的干扰仍较为严重。现在每办一个案件,几乎没有不来说情的。有时,执法部门才刚刚开始接触一个案件,说情者就已经到了。说情人来自方方面面,也有相当数量领导干部,他们的干扰就更为严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调查的案件,在人情下往往不了了之,办案人员的情绪很大。7、对部分行业的监管执法有较大困难。一是对垄断行业的行政执法有较大困难。例如移动、联通、电信通信公司,不经过消费者同意,擅自开通SP增值业务,强行设置收费项目,隐形或强行收费等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利益。而有关部门在查处时,由于权力有限,加上垄断企业利用高科技技术设置障,执法人员感到束手无策。二是对新兴行业监管有较大困难。现在电子商务活跃,成为新的消费热点、由于存在设备、技术、人员上的困难,加之对此类执法的法规、政策尚不完善,致使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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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 的补充通知文号: 国税办发[2007]8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文日期: 2007-9-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考试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命题负责人就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复习重点、考试题型讲解内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真题,并且参考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辅导用书,反复酝酿、倾情演绎,对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考试内容、学习复习重点及题型解读如下,仅供参考,未经权威人士认可,不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观点。一、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1.《税收基础知识》,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2月版。2.《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3月版。二、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及复习重点(一)《税收基础知识》部分第一章至第四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第五章:第一节了解;第二节、第三节重点考试内容;增值税为重中之重,着重掌握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纳税范围及计算方法、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增值税固定资产抵扣、消费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计税,注意增值税、消费税新条例变化;第四节营业税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第五节一般掌握车购税纳税人、纳税范围、税率及计算方法。第六章:第一节作为了解,第二节为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注意顺序)、税前扣除项目中的损失及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管理24字要求(需展开理解);第三节个人所得税为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作要求。第七章:主要是地税业务,国税部门不考。第八章:掌握税收管理基本制度与内容,了解税收法律责任。第九章:掌握税务稽查的工作规程,特别是税务稽查权限、税务稽查执行及几种税务稽查方法(不需展开)。第十章:掌握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第十一章:通读,不为考试重点。(二)《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部分第一章:考试重点内容,重点掌握法律关系、法的体系、法的创制、法的适用。第二章:考试内容,理解性掌握第一节,重点掌握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大体了解税务行政许可概念。第四章:考试重点内容,重中之重,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概念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案例分析)、主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五章:了解第一节、第三节,掌握第二节,特别是阻止出境、纳税担保和代位权。第六章:掌握第三节,其它章节了解,不为考试重点。第七章:掌握"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相关内容。第八章:考试重点,需认真掌握。第九章:掌握第二节,其它章节通读,不为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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